閩政[1988]68號
頒布時間:1988-12-26 00:00:00.000 發文單位:福建省政府
現將《福建省集體林業用地和林木承包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福建省集體林業用地和林木承包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完善林業生產責任制,加強集體林業用地和林木的承包管理,根據《森林法》和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集體林業用地和林木是指集體(含鄉、村)所有的林地和林木,包括森林、林木(含竹類)和林地,其權屬以林業“三定”縣人民政府核發的山林權證書為依據。凡承包集體林業用地和林木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集體林業用地和林木的承包是林業合作經濟組織內部的一種責任制形式。山林權所有單位或林業合作經濟組織為發包方,合作經濟組織成員,包括專業隊、聯合體和家庭(個人)為承包方。
承包關系應簽訂合同予以確定。承包合同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計劃要求。
第四條 集體所有集中成片的用材林,凡沒有分到戶的不得再分林到戶,也不得再分戶承包,應由集體(村林業合作經濟組織,鄉、村集體林場)統一經營,專業隊、聯合體或家庭(個人)可承包生產作業或管護任務;已經分林到戶的,要以鄉、村為單位組織專人統一護林,實行多種形式的聯合采伐,及時完成更新造林,已經分戶承包的,集體要根據林木生長情況制定科學合理的管理標準和生產定額,定期檢查現有林的管理情況。
第五條 經濟林、竹林、薪炭林應根據經營效益確定由集體統一經營或分戶經營,允許采取聯產、聯責或大包干等多種形式承包。
第六條 以森林生態效益為主的防護林由集體統一經營,聯合體或家庭(個人)可以按生產階段承包生產作業或管護項目。防風固沙林和農田防護林可以由承包耕地的社員承包管理。
第七條 集體宜林荒山荒地、疏林地和采伐跡地由集體統一開發經營,允許專業隊、聯合體或家庭(個人)以多種形式承包開發經營,承包者享有使用權和經營權。
第八條 集體林業用地由國營林場、伐木場長期使用的,其使用單位應按省人民政府《關于穩定山權林權若干具體政策的規定》付給山權單位一定比例的林價款。
第九條 集體林業用地和林木的承包應以當地村民為主,確因當地勞力不足或村民不愿承包的生產項目,經村民集體討論后可以承包給外來勞力??绲爻邪娜藛T必須持有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的身份證明。
第十條 聯合體或家庭(個人)承包荒山造林、跡地更新的面積按勞力一般在五十至一百畝以內,專項作業承包的面積必須根據經營條件和經營能力確定。
第十一條 荒山造林和跡地更新的承包期根據承包經營的內容和需要由發包方、承包方共同商定。
第十二條 集體林業用地承包后,要限期植樹造林;劃定的自留山,也要限期造林種果。凡逾期未開發經營的,均應繳納山地拋荒費直至開發經營或由集體收回。
第十三條 責任山種植的林木按“誰造誰有”的原則確定林木所有權,承包合同另有規定的按照合同的規定執行。天然更新的林木歸集體所有;人工促進天然更新的林木歸屬按承包投工者和集體雙方協議(合同)認定。
家庭(個人)所有的林木允許繼承,可以折價轉讓。
第十四條 對具備培育種子條件的母樹林實行采種承包,嚴禁掠奪經營;對具備培育苗木出售的圃地實行育苗承包。承包應規定質量要求,再按量計酬或確定包干上交數。
第十五條 承包必須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應具備的主要條款:作業面積、四至,承包內容和項目,生產技術要求和作業方式,起止期限,經濟報酬,獎懲辦法,違約責任等。
合同由雙方簽章后生數。
第十六條 已簽訂承包合同的,應保持其連續性和穩定性;尚未簽訂書面承包合同的,發包方和承包方應補簽合同,以穩定承包關系。
第十七條 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和委托的鄉(鎮)林業站是合同的管理機關。
第十八條 一方認為合同條款不完善或認為承包條件有明顯不合理要求改變的,應報告合同管理機關,經同意后,由雙方協商可作適當調整。
第十九條 林地和林木的承包,無論采取投標、協商或其它形式,都要經村民民主討論通過,并應公布承包方案。禁止任何單位、個人入權力股、暗股或搞低標承包。
凡以非法手段承包的,經確認即應廢止承包合同,并追繳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還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條 發包方必須加強承包管理,統一組織本地林業生產活動,合理開發利用森林資源,按合同規定提供生產資金、技術等生產性服務。
發包方應建立有效的定期檢查制度,督促承包方履行合同,發包方有權對承包期滿的山地作統一調整。
發包方不得發包有權屬爭議的林地和林木,應將其上報當地縣(市)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處理,明確其所有權后方可發包。
第二十一條 承包方必須按林業生產技術規程經營森林,必須依法使用林地,不得在承包山、自留山上擅自蓋房、修墳、取土、采石等,不得出租、買賣。
承包方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犯。
承包方能全面履行合同的,在承包期滿后有優先承包權。
第二十二條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對集體林業用地和林木承包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并組織實施本辦法。
第二十三條 集體林業用地和林木承包合同糾紛的處理,可參照《福建省農業承包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應用解釋權由福建省林業廳負責。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198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