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綜[1991]112號
頒布時間:1991-05-25 00:00:00.000 發文單位:福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促進我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合理開發、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協議、招標、拍賣。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贈與。
第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時,應向土地使用者收取出讓金,出讓金根據土地等級、用途、容積率、使用年限確定。出讓金由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地段差價、征地費(含拆遷安置費、征地補償費)構成。
第四條 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當容積率小于或等于2.5,商業用地使用年限為40年,住宅用地使用年限為70年,工業用地使用年限為50年時,出讓金標準見附件一。以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底價可參照附件一確定。
當容積率大于2.5,各類用地使用年限大于或小于附件一規定年限時,出讓金應作相應調整,計算辦法見附件二。
第五條 原行政劃撥取得土地使權的單位和個人,其土地使用權進行轉讓或出租、抵押,必須與市土地管理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交出讓金。其補交出讓金由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和地段差價構成(即不含征地費),其標準見附件三。
第六條 經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允許轉讓,轉讓時收取土地增值費。土地增值費根據土地增值幅度,按土地增值額的比例收取,其標準見附件四。
土地增值額為土地使用權轉讓時評估價格減去轉讓人應收回成本后的余額。轉讓人應收回成本包括:其受讓時核定的土地使用權價款、地面建筑物(包括基礎設施)折舊殘值以及土地投資貸款利息等。
土地增值幅度為增值額與原受讓時核定的土地使用權價款之比。
經有償出讓作為房地產開發的土地,其地面物及附著物全部按規定建成后,首次轉讓可不收取增值費。
第七條 土地等級劃分見附件五。
第八條 相同地段根據商業繁華程度、交通便利程度、環境優越程度以及所承當的公益設施量大小等因素的差異,上述出讓金,增值費收費標準可允許在20%以內浮動。
第九條 溫泉地帶每畝另加溫泉保護費人民幣24.5萬元。
第十條 凡我市房地產開發單位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均須按本辦法規定,通過有償出讓、轉讓取得土地使用權,但國內房地產開發單位征用房雜地的出讓金按本辦法附件一、附件三標準的60%收費,非拆遷用地全額收取。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增值費由市土地管理局代收,上繳市財政,依法管理與使用。
管理費、手續費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另加。
第十二條 根據地產市場文化情況,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準可由市土地局會同市物委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2.住宅用地指一般住宅、公寓用地。
3.工業用地指工業、倉儲、交通用地。
4.文教衛生用地參照工業收費標準另定。
5.A為拆遷安置費、征地補償費,具體測算時,按實際發生值計算。
6.別墅用地(配套費+地段差價)每畝2-10萬元,另定。
附件二
一、容積率的調整
容積率調整只對附件一、附件二中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地段差價之和為基數進行調整,附件一中征地費不作調整。
1.當2.5>A時(A為容積率,下同)
容積率調整值D1=配套費+地段差價
2.當2.5<A<5時
容積率調整值D2=D1+(A-2.5)/2.5(配套費+地段差價)×0.8
3.當5<A<8時
容積率調整值D3=D2+(A-5)/2.5(配套費+地段差價)×0.6
4.當8<A<12時
容積率調整值D4=D3+(A-8)/2.5(配套費+地段差價)×0.4
5.當A>12時
容積率調整值D5=D4+(A-12)/2.5(配套費+地段差價)×0.2
二、土地使用年限調整
(一)商業用地年限調整系數為1.012〔1-1/(1+r)n〕
(二)住宅用地年限調整系數為1.001〔1-1/(1+r)n〕
(三)工業用地年限調整系數為1.004〔1-1/(1+r)n〕
r為年利息率,取中國人民銀行一年期利息率,n為批準土地使用年限。
附件五:土地等級
一級地段:系臨近市級商業中心主干道兩側建筑,其進深一般以規劃紅線外50-100米為度。
一級地段含三個部分:
Ⅰ、東街口:東至旗訊口,西至楊橋路與南后街交叉口,南至南門兜往南50米,北到省府路口。
Ⅱ、五一廣場:東至閩都大廈,西至南門兜向西50米,南至東西河,北到五一路購物中心。
Ⅲ、臺江:東至立交橋東端,西至解放大橋北端西側50米,南至江濱,北至小橋及玉環路。
二級地段:系指一級地段外,三級地段中主干道兩側建筑,其進深同一級地段。
三級地段:東至六一路以東一百米,西到白馬路以西一百米,南至上三路以南一百米,北至北環路以北一百米(即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劃區的一類區)。
四級地段:除以上三個級別的地段外,國務院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關于福州城市總體規劃批復中確定的五十五平方公里市區范圍(即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收費中劃區的二類區)。
五級地段:除以上四個級別的地段外修訂的福州市城市總體規劃140公里范圍,大至東至磨洋河,西到烏龍江北岸,南至福州機場,北到新店戰坂。
六級地段:除以上五個級別的地段范圍以外地區。
注:凡三級至六級地段中,屬主干道兩側建筑物均按所在地段上升一級。
市區主干道包括:連江路、長樂路、六一路、五一路、五四路、八一七路、鼓屏路、廣達路、西環城路、白馬河、工業路、環城北路、華林路、東大路、楊橋路、福馬路(下院以西)、古田路、國貨路、臺江路、中平路、江濱路、觀井路、觀海路、侖前路、上渡路、上三路、對潮路、
湖濱路,以及規劃上將調整為主干道的道路。
199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