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1992]53號
頒布時間:1992-06-29 00:00:00.000 發文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保護氣象臺站的觀測環境,獲取長期穩定、具有代表性、準確性、比較性、能反映當地氣候狀況的氣象觀測資料,根據國務院辦公廳(1985)87號文件精神,結合青海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氣象臺站的觀測環境受國家保護。各地區、各部門和廣大群眾有義務保護氣象臺的觀測環境。
第三條 地面氣象觀測場和太陽輻射觀測場環境的技術要求:
(一)觀測場邊緣與四周孤立障礙物(房屋、電桿、樹木、煙囪、標牌、鐵水塔等)的距離是該障礙物高度的三倍以上;與成排障礙物的距離,東、南、西三面至少是該障礙物高度的十倍以上;北面至少是五倍以上。
?。ǘ┯^測場周圍的工程設施邊緣與觀測場邊緣的距離:鐵路路基必須為二百米以遠;公路路基必須為三十米以遠:較大水體(水庫、湖泊、江河)的最高水位線必須為一百米以遠。對觀測環境有害的污染必須為三百米以遠。
?。ㄈ┯^測場四周十米范圍內不得種植高桿作物。
第四條 高空氣象觀測環境的技術要求:
(一)進行高空壓、溫、濕觀測的放球場地和高空風觀測場四周障礙物的仰角:本臺站盛行風的下方不得超過三度,其它方向不得超過五度;半徑五十米范圍內不能架空電線、高大建筑物和樹木等障礙物,特別是盛行風下方必須空曠無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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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氣象臺站站址應當長期保持穩定。當地城建部門在制定城建規劃和審批氣象臺站四周的建設時,應征求當地氣象部門的意見,并遵守以上各項技術要求。
第六條 確因國家重點工程建設或軍事上特殊需要必須搬遷氣象臺站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用地單位與省氣象局協商,選好新站址。
?。ǘ┓矊賴一鶞蕷夂蛘竞蛧一菊镜模墒庀缶謭髧覛庀缶峙鷾省R话阏居墒庀缶峙鷾?。新站址方案經所在州、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門同意后,按法定權限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確認使用權。
?。ㄈ┬屡f站址必須進行對比觀測滿一年后,用地單位方可在舊站址動工建設。
?。ㄋ模┌徇w氣象臺站的土地征用、基建、搬遷及儀器、機器安裝等費用均由征用單位負責。
第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破壞氣象觀測環境的單位或個人,氣象臺站應將受影響、破壞的情況報告所在州、地、市、縣人民政府,令其拆除違法建筑,排除障礙或恢復原狀,堅持不拆的,要依法強行拆除。
第八條 本規定所稱國家基準氣候站是指全國統一布點的、在于獲取不同氣候區內長久連續的、具有代表性的、標準的氣候觀測資料,是國家氣候站網的骨干和基準站。
本規定所稱國家基本站是指全國統一布點的、每日定時拍發地面天氣報告或航空天氣報告,是國家天氣站網的組成部分。
本規定所稱國家一般站是指其任務主要是為當地農牧業生產開展服務工作,并進行三次氣象觀測的站。
本規定所稱孤立障礙物是以觀測場為中心,障礙物的寬度角≤22.5度。
本規定億稱成排障礙物是指以觀測場為中心,障礙物的高度 22.5度。
本規定所稱高桿作物是指高于觀測場圍欄(1.2米)的農作物。
第九條 本規定由省氣象局負責解釋。
199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