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0-07-0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1980年7月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于1980年7月9日審議了《全區公安機關實施刑事訴訟法的規劃》,認為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的這個規劃符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的決定》和《關于實施刑事訴訟法規劃問題的決議》的精神,決定批準這個規劃。
附:全區公安機關實施刑事訴訟法的規劃
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的決定》和《關于實施刑事訴訟法問題的決議》精神,對全區公安機關實施刑事訴訟法問題作如下規劃:
一、對于1979年12月31日以前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羈押了被告人,且至今尚未偵查終結的刑事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實施以前有關的刑事訴訟政策、法規和辦案程序辦理。但對這批積案,各承辦公安機關應在8月底偵查終結。
二、對于1980年1月1日以后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應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在辦案時限問題上,對被告人在偵查中的羈押期限,可按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的決定》精神,比照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再延長一個月。
三、對于罪該逮捕的現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需要拘留的,仍應依照逮捕拘留條例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不得延長拘留人犯的法定期限。
四、全區公安機關務在1980年底全面實施刑事訴訟法。今年內,要積極創造各種必要的條件。
1980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