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2-04-19 00:00:00.000 發文單位:福建省人大常委會
(1992年4月18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加強國防教育,振奮民族精神,促進國防建設和經濟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防教育是對公民進行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國防觀念的教育,是增強公民國防意識,自覺履行國防義務、保衛社會主義祖國的全民教育。
第三條 國防教育是黨的基本路線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第四條 接受國防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
第五條 國防教育應貫徹統籌安排、因人施教、注重實效、長期堅持的方針,堅持重點教育與普及教育相結合、集中教育與分散教育相結合、理論教育與行為教育相結合、學校教育與社會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等單位的干部,特別是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現役軍人、基干民兵(一類預備役人員),高等院校、各類中等學校學生為國防教育的重點對象;其他公民為國防教育的普及對象。
第七條 國防教育的基本內容和要求:
(一)國防理論。主要學習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毛澤東軍事思想,中國共產黨的建軍原則,無產階級戰爭觀,人民戰爭思想,提高對新時期國防地位作用的認識。
(二)國防精神。主要進行熱愛社會主義祖國、革命英雄主義精神教育,發揚“國家興亡、匹夫有責”的傳統美德,忠于祖國、忠于人民。
?。ㄈ﹪罋v史。主要學習中國近、現代史,了解中華民族的榮辱史,振奮民族精神。
(四)國防法制。主要學習國防、軍事的有關法律、法規,明確公民的國防義務和相應的權利。
?。ㄎ澹﹪绖訂T。主要學習戰時兵員動員、國民經濟動員、科技動員和動員制度等方面的知識。
?。﹥灹紓鹘y。弘揚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光榮傳統,增強軍政軍民團結。
?。ㄆ撸﹪罆r事。主要進行國內、國際形勢教育,樹立居安思危、有備無患的思想。
?。ò耍﹪莱WR。主要進行我國武裝力量體系和現代戰爭的基本知識的教育。
?。ň牛﹪荔w育。發揚愛軍習武精神,開展體育達標和軍事體育鍛煉,培養勇敢頑強、令行禁止的作風,加強組織紀律性。
第八條 省、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國防教育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設立國防教育領導小組,領導和管理國防教育工作。
各級國防教育委員會由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軍事機關和工會、共青團、婦聯及其它有關單位的負責人組成,主任委員由本級人民政府的負責人擔任。
省國防教育委員會設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并設副秘書長3━5人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長、副秘書長均由委員兼任。
第九條 各級國防教育委員會的職責:
(一)貫徹國家有關國防教育的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ǘ┭芯拷鉀Q本行政區域內國防教育工作的重大問題;
(三)協調有關部門的國防教育工作;
?。ㄋ模┨岢鰢澜逃涃M預算,并監督使用。
第十條 各級國防教育委員會指定具體職能部門承辦以下國防教育工作:
(一)組織實施、協調國防教育的日常工作;
(二)組織協調有關單位國防教育工作的具體事宜;
?。ㄈ┙M織協調國防教育的宣傳和理論研究;
?。ㄋ模﹨f同舉辦國防教育教員培訓班;
?。ㄎ澹┴撠煴炯墖澜逃涃M的管理和使用;
(六)同級國防教育委員會賦予的其它任務。
第十一條 鄉(鎮)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國防教育工作的領導,發揮有關部門的職能作用,結合生產建設,保障本條例的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議軍制度,加強對人民武裝的領導,提高人民武裝常備不懈的思想,解決人民武裝建設中的各種實際問題。
通過議軍活動對政府組成人員進行國防教育。
第十二條 人民武裝部門和民兵組織應當把國防教育作為民兵政治教育的基本內容。
對基干民兵(一類預備役人員),要結合民兵整組、軍事訓練、戰備執勤和兵員動員,用授課方式進行教育;學完規定課程,經考核合格的,由縣(市、區)人民武裝部登記。
第十三條 各級各類干部學校應當結合各自教學內容或設置專門課程對學員進行國防教育。
第十四條 各級師范院校應當加強對學生的國防教育,使國防教育貫穿于課程設置、課外實踐等各個教學環節,培養出具有高度國防意識、能結合本專業教學對學生進行國防教育的師資。
第十五條 高等學校應當結合軍事訓練、社會實踐、《中國革命史》課程教學對學生進行國防教育。
各類中、初等學校應當結合創建文明學校活動和各類德育基地建設,以及政治、語文、歷史、地理、體育、音樂等課程教學對學生進行國防教育。
初中以下學校的國防教育應列入教學大綱。
第十六條 各級各類學校都應結合實際,積極開展軍事體育活動。
第十七條 中小學應積極參加少年軍校活動,有關單位應予支持。
第十八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把國防教育作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內容,納入學校的教育規劃。
省教育委員會會同省軍區政治部負責編寫《國防教育教學參考材料》。
第十九條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應當依法對職工加強國防教育,提高職工國防意識。
前款規定適用于其它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以及“三資”企業和私營企業。
第二十條 農村、城鎮應當通過各種渠道和活動,對農民、居民普及國防教育。
第二十一條 駐閩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根據國家規定進行國防教育,并在全民國防教育中發揮骨干帶頭作用,積極支持地方開展國防教育。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駐閩人民解放軍、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及有關單位,在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和軍民共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活動中,應當積極開展國防教育,密切軍政軍民關系。
結合建軍節、國慶節、春節等重大節日和征兵、復員退伍軍人安置等重要工作,開展國防教育活動,增強全社會愛國、愛軍、愛民的國防意識。
第二十三條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和文化部門應當加強對國防教育的宣傳。
第二十四條 教育、科研、軍事等部門的有關單位應當加強對國防教育理論的研究。
第二十五條 縣(市、區)應在革命紀念館、烈士陵園、學校德育基地、少年軍校、民兵訓練基地的基礎上,創辦國防教育中心,完善教育設施,為基層單位開展國防教育提供服務。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把國防教育委員會和國防教育領導小組的國防教育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保障國防教育工作的進行。
第二十七條 國防教育應列入各類干部任期目標和崗位責任制,作為考核干部政績的內容之一。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國防教育中做出顯著成績或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九條 各級國防教育委員會和國防教育領導小組對拒不接受國防教育的個人和拒不開展國防教育的單位,應給予批評教育;經教育不改的,個人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單位由同級人民政府追究其領導人的責任。
第三十條 省國防教育委員會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的應用解釋權屬福建省國防教育委員會。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