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政[1988]23號
頒布時間:1988-05-18 00:00:00.000 發文單位:福建省政府
現將《福建省民間勞務輸出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民間勞務輸出是一項新的工作,各地、各部門應充分利用我省海外華僑、華人眾多的優勢,更加積極,主動地開展這項工作,組織好應聘人員,簡化審批手續,努力促進我省民間勞務輸出。省經貿委要注意搞好內部協調、管理,及時地主動地幫助解決與疏通遇到的問題,使這項工作得以健康發展。
鑒于民間勞務輸出尚處在試驗階段,這方面的潛力還很大,各地市、各部門在實踐中,要大膽探索和創新,不斷總結經驗,以便進一步推動這項工作的展開,并完善本試行辦法。
福建省民間勞務輸出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開展民間形式的勞務輸出,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本試行辦法適用于本省公民通過民間渠道,自行對外聯系聘用單位或聘用者,并由聘方負責辦理入境手續的民間勞務輸出。
第二章 應聘人員條件
第三條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條規定的不準出境的對象以外,常住戶口在我省的工人、農民、干部、城鎮待業人員等各類人員具備以下基本條件的,均可申請應聘。
?。ㄒ唬釔圩鎳?,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紀守法;
(二)符合聘方要求,能勝任工作;
?。ㄈ┥眢w健康,年齡在十八周歲以上(特殊行業的年齡界限應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一般具有初中畢業以上的文化程度。
第三章 承辦民間勞務輸出的機構
第四條 承辦我省民間勞務輸出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承辦公司”)有:
(一)中國福建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
(二)我省各地、市(地級市)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
(三)福建省華旅對外民間勞務服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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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經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批準承辦民間勞務輸出業務的公司。
第四章 申辦民間勞務輸出的程序
第五條 申辦民間勞務輸出的應聘者,需向承辦公司提交下列證明:
?。ㄒ唬艨诓净蚱渌麘艏C明;
(二)應聘者所在工作單位或基層行政組織同意其應聘的書面意見:
1.在職職工申請應聘,應按職工管理權限有關規定,經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同意;
2.非在職人員申請應聘的,應經鄉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辦事處同意;
3.黨員申請應聘的,應經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組織同意;
4.中級以上職稱的各類專業人員申請應聘的,除須經其所在工作單位同意外,還應經縣或縣以上人事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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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聘者家屬同意其應聘的書面聲明;
(五)聘方準予入境的證明文件或擔保證書;
(六)縣以上醫院體驗合格證明。
第六條 應聘者及其家屬應同承辦公司簽訂勞務合同。
第七條 承辦公司應將第六條規定的合同副本,每季度一次報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備案,并出具應聘證明,連同第五條規定的證明副本,向應聘者戶口所在地的縣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出境手續。承辦公司要定期向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申報初步計劃和匯報執行情況。
第八條 獲得前往國入境簽證或證件的應聘者,在出境前應到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戶籍辦公室辦理臨時外出的戶口登記;應聘期滿返回后,憑護照在原居住地恢復常住戶口。應聘者系在職職工的,出境前應向原工作單位辦理停薪留職或退職手續。
第五章 應聘者、聘方及承辦公司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應聘者、聘方及承辦公司三方要嚴格履行勞務合同,按合同規定承擔義務,享受權益。
第十條 應聘者出境前的體檢、制裝、公證、國內旅費等費用自理;
應聘者在辦理出國護照時,應向承辦公司交付擔保金,履約期滿返回后退還,未履約者另作處理;
應聘者在受聘期間,應按月或一次性通過聘方向承辦公司繳付管理費,其金額視聘方國家的工資水平而定,一般可占本人工資的10%至20%。
應聘者在受聘期間要為聘方提供良好服務。
第十一條 聘方負責辦理應聘者的入境手續;
聘方在應聘者辦理出國護照時,負責向承辦公司繳付履約預備金,用于承辦手續的有關費用和應聘者部分途中零用費;
聘方負責應聘者從我省口岸到受聘國的往返旅差費;
聘方付給受聘者的薪金標準原則上應不低于受聘地區同類工種的中等水平;
聘方負責為受聘者辦理人身保險,并按聘方所在地有關法規繳納稅金,提供勞動保護及有關社會福利。
第十二條 承辦公司負責承辦應聘者出境履約前的有關手續;
承辦公司負責應聘者出境履約前的教育、短訓工作,介紹在國外工作和生活的常識,在履約期間與受聘者保持聯系;
承辦公司負責檢查聘方應負的責任和義務,維護受聘者在受聘期間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應聘者抵達聘用方所在地后,應同我國駐當地機構取得聯系,并接受領導。
第十四條 新加坡、澳門系勞務出口的敏感地區,凡輸出到新、澳的勞務人員的境外管理工作,由省中福公司駐新、澳機構統一協調。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試行辦法由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可根據實際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198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