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9-11-27 00:00:00.000 發文單位:福州市房地產管理局
(1989年11月27日福州市房地產管理局印發)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房產估價工作的管理,保障國家、集體、個人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的各種所有制形式的房產估價活動。
第三條 房產評估管理的范圍。
(一)房產買賣(含拍賣,有償轉讓),交換、贈與、出租、抵押、典當、投保、入股等交易活動。
(二)企業(含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的經營承包、兼并、解散或宣告破產等涉及房產估價的經濟活動。
(三)房產糾紛仲裁、訴訟以及其它涉及房產估價的各種活動。
第四條 福州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我市房產估價管理的主管機關,負責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政策、制定房產評估人員等級標準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房產估價原則,并負責組織專業崗位培訓、考核、發證等工作。
第五條 房產估價應由專業評估人員進行,專業評估人員須具有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從事三年以上房產工作,受過專業估價訓練經考核成績合格,并持有市房地產管理局發給的資格證明。
符合上述條件者,其簽署的估算結果或評定結果,方視為有效。
第六條 房產估價應遵循按質論價,實事求是的原則,力求做到公平,準確。
第七條 房產估價實行審查、立案、評估、復審、簽發等嚴密的工作程序和制度。使估價過程及結果有完整的文字、數據、圖表等書面材料、存檔備案。
第八條 房產估價費按有關規定收取。
第九條 評估員每年接受管理部門驗審一次,驗審不合格或不參加驗審者,取消其估價員資格。
第十條 評估人員應嚴格執行房產估價政策和有關規定,忠于職守,不徇私情,對擬估房產有利害關系,或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應自覺申請回避。
第十一條 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者,應在接到評估回復書后五天內向房產機關申請復評。對復評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復評決定書后十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評或不起訴,又不履行義務的,由房管機關提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 申請復評應按規定履行下列手續:
(一)提交書面申請,說明不服的理由或事實。
(二)按規定預交復評費。
(三)復評結果認為評估失誤者,免收復評費,全數退還預交款,復評結果認為原評估無誤者,申請人應按規定繳納復評費。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者,予以下列處罰:
(一)評估員疏忽大意,使估價結果嚴重失實的,取消其評估員資格。屬于有意抬高或壓低估價額等違法亂紀行為者,將予黨紀政紀處分,行為觸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于無證或未經批準而非法從事房產估價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由房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予以查處,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沒收非法所得等處罰。
(三)妨礙房產評估人員執行公務者,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條例》論處。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福州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