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6-09-2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自貫徹執行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 (國發[1984]5號)和國家物資局、兵器工業部、公安部《統配民用爆破器材購銷管理規定》以來,我省民用爆破器材的生產和購銷基本上走上了正軌。但是,現在仍有少數地方無視國家對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規定,不經省歸口部門報審批部門批準,擅自設點,安排生產和銷售,這些企業總體布局不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廠設計安全規范》的要求,生產工藝落后,設備陳舊,企業素質差,產品粗制濫造。此外,不按國家計劃分配調撥渠道,自購自銷民爆器材的情況也相當嚴重。一些使用單位和個別地、縣經銷部門不僅從非定點企業定貨,而且還非法從省外調進。這些產品質量低劣,運輸也不符合安全要求。由于生產、購銷不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因而,嚴重沖擊了國家計劃,危及國家財產和人民的生命安全。
為了進一步貫徹國務院《條例》及有關《規定》,加強我省民用爆破器材的生產和經營管理,特作如下規定:
一、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認真宣傳和貫徹執行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國家物資局、兵器工業部、公安部聯合制訂的《統配民用爆破器材購銷管理規定》,對民用爆破器材的生產、儲存、銷售、運輸、使用等環節實行嚴格管制。
二、嚴格實行民爆器材生產企業憑照制度,具體實施辦法按國務院《條例》和兵器部的有關《規定》執行,鑒于我省民用爆破器材經兵器部批準定點廠家的能力已遠大于省內的需要,對未經兵器工業部批準定點的企業,不論其已建成投產或正在建設之中,一律立即停止生產和建設。企業主管部門和當地政府要幫助企業做好停、轉、關的善后工作。
三、嚴格按國家計劃分配調撥民用爆破器材。民爆器材屬于國家指令性計劃分配物資,使用單位必須按現行物資分配體制申請,由國家物資局統一分配。中央部屬民爆器材生產企業的產品由國家物資局直接調撥銷售;地方民爆器材生產企業的產品由省物資局按國家分配調撥通知單調撥和銷售。凡省內產品數量、品種、質量能夠滿足使用要求以及未經國家物資局批準交換指標的,一律不得從省外調進。除物資部門按《條例》規定調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經銷民爆器材。
四、對不執行以上規定繼續非法生產、購銷,以及未經國家物資局批準而從省外調進民爆器材的單位或個人,公安機關除沒收其爆炸物品外,應視其情節輕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當地工商銀行應拒付流動資金貸款或貨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吊銷其營業執照。
以上各條規定由各級化工、公安物資部門負責督促檢查。
1986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