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8-09-0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依靠群眾自力更生興辦農村水利,改善農業生產條件,是我省長期以來形成的優良傳統。為鞏固和發展農村水利,給農業生產提供防洪安全和水源保證,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86]50號文件關于“建立勞動積累制度,發展農村水利”的要求,結合四川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農村水利勞動積累是國家規定每個農村勞力對農村水利整修和建設,必須投入的勞動工日。對于這種勞動積累,國家或集體不支付勞動報酬和其他補助,也不能抵頂水利水電工程的供水供電收費。
第三條 本著“誰受益,誰出工”和“合理負擔,量力適度”的原則,由縣 (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水利任務和勞力情況,具體規定每個農村勞動力每年投入農村水利勞動積累工的數量,但一般應控制在十至十五個勞動工日范圍內。對軍烈屬及有其他特殊困難的勞力,應予以減免。水利工程受益范圍內的城鎮居民、機關團體、駐軍部隊、企事業等單位也應承擔一定的義務,各地可分別不同情況分配一定數量的勞動任務。
第四條 農村水利勞動積累工主要用于農村現有各類水利工程的維修、配套、更新改造、除險加固、河堤整修,以及水毀工程的恢復;也可用于縣以下舉辦的農村水利工程建設,包括各類農業灌溉工程、防洪除澇工程、農村人畜飲水工程、水土流失治理和噴灌工程建設,但不能用于農民承包范圍內的土地平整、田間溝渠及水利工程整修,也不能用于國家舉辦的水利基本建設工程和其他行業用工。
各級政府水利主管部門應對用勞動積累工所做的工程進行檢查、驗收、核工,工程不合格需要返工的,不得再使用勞動積累工。
第五條 農村水利勞動積累工的使用,按照“統一計劃,分級管理”的原則,哪級管理的工程,由哪級政府統籌安排,同級水利部門管理使用。跨行政區劃的工程,由上一級政府統籌安排。
第六條 農村水利勞動積累用工,按水利年度 (即上年十月一日至當年九月三十日)安排使用,原則上當年指標當年完成,當年結清;特殊情況需跨年度使用的,須經主管部門批準后,方能結轉使用。各用工單位都要進行結算,做到工完帳清。
第七條 水利任務較重的地方或跨行政區劃的水利工程,可本著“以工換工、互助互利”的原則,由上一級政府統籌調劑安排;也可采取有關鄉、村簽訂合同,以工換工,輪流受益,逐年兌現的辦法,嚴格防止出現新的平調。
第八條 分配農村水利勞動積累任務,可按勞力也可按承包土地面積落實到戶,勞動積累工可以出工,也可以按當地習慣勞動工價折錢抵工,超投工的可以抵本人次年投工任務或領取超投工日的勞動報酬;因故完不成當年投工任務的,可以請人代勞或按當地習慣勞動工價交納所欠工日費。農戶每年投勞情況必須填入水利勞動積累手冊,該手冊由鄉 (鎮)水管站統一制發。
第九條 縣、區、鄉要切實加強對農村水利勞動積累工作的領導和管理,設立農村水利勞動積累臺帳。對認真執行本規定的,要給予獎勵表揚;對沒有完成投勞任務的,要批評教育,責令其補上;對弄虛作假、違法亂紀等行為要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條 本規定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執行。各地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辦法。
1988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