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7-02-1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經濟建設必須依靠科學技術,科學技術工作必須面向經濟建設”的戰略方針,加強技術市場管理,促進科技成果盡快轉化為生產力,現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在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條件下,技術也是商品。技術市場是社會主義商品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基本任務是:促進技術商品流通,推動技術成果的推廣和應用。技術市場可以多種所有制并存,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經營。根據需要可以辦成常設技術市場、流動技術市場或科技交流交易會等多種形式。
第三條 技術商品的價格,由雙方協商議定,必要時由技術經營機構或技術市場管理部門進行協調,促其成交。
第四條 進入技術市場流通的技術商品,必須是成熟的技術成果或可獨立應用并通過鑒定的階段性技術成果。
第五條 違反國家法律和政策規定的技術不得進入技術市場。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經濟利益需要保密的技術,轉讓時應按國務院《科學技術保密條例》和《四川省科學技術保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辦理。
第六條 在技術交易活動中,凡危害國家和社會利益,侵犯他人技術權益的經濟利益的或弄虛作假進行詐騙等違法活動,使他方蒙受損失的,應賠償全部經濟損失,并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七條 技術交易雙方應遵守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技術交易雙方的經濟利益和中介方的合法經濟收入,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二章 技術市場的業務范圍
第八條 技術市場是指從技術商品開發到成果推廣、應用、轉化為生產力的整個流通環節和領域,其業務范圍包括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承包、技術入股、技術開發、技術出口、技術招標及科研生產聯合等。
第九條 一切有助于開發新產品、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生物品種及助于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產品成本、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等方面的技術,都可以在技術市場進行交易。
第十條 各級計劃、經濟、科技部門和計劃內項目以及各單位的技術難題,均可以進入技術市場公開招標。招標要在公正、平等、擇優的原則下進行。
第三章 技術市場的機構和管理
第十一條 各級科委是同級人民政府管理技術市場的領導機構,要安排、調劑一定人員,加強對技術市場的宏觀指導和協調,草擬有關法規,組織和監督本暫行辦法的實施。
第十二條 為加強我省技術市場的統一管理,凡從事技術商品經營的機構,須經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科委批準后,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領取執照,方能開業。
從事技術商品經營的機構,可分為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兩類,其單位性質由主管部門根據經營業務的內容審定,以經營活動中,不得經營與技術無關的商品,并接受審批部門和有關單位的監督。如有違反規定的行為,必須及時糾正,情節嚴重的可由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令其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 建立技術商品經營機構應具備如下條件:
1、應有明確的業務范圍和服務方向;
2、全民所有制技術商品經營機構負責人必須是主管部門任命或聘任在該機構工作的專職人員,并具有所在地的常住戶口;民辦技術商品經營機構負責人,必須是具有該機構所在地的常住戶口的非在職人員;
3、有固定的從業人員,并有一定數量的專職科技人員;
4、有必要的合法資金。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技術商品經營機構應有一萬元以上的自有資金,銀行貸款能計算在內;
5、有固定的經營地點。
第十四條 經營技術商品的服務單位,為他方提供了技術服務,并按約履行了自己職責的,可相應收取適當的服務費用,自收自支,做到經濟自立。
第十五條 由于技術商品交易的制約因素和不可預見因素較多,技術交易從洽談、成交、實施到驗收投產,一般需要有中介方 (指各級技術商品經營機構)。中介方有為雙方牽線搭橋,提供必要的經濟技術信息,組織雙方簽訂技術合同,協助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等責任。
第十六條 組織跨省或全省性的技術交易活動,應在省科委登記;省內跨地區、跨部門的技術交易活動,應在舉辦地的科委登記。
第十七條 各技術市場經營機構,必須按規定向當地科委報送有關統計資料。
第十八條 在技術市場管理、經營機構工作的科技人員,應和其他技術崗位的科技人員享有同等待遇。
第四章 技術合同管理
第十九條 進行技術交易,必須依法簽訂技術交易合同。合同必須明確以下內容:
1、項目名稱;
2、合同標的內容、范圍和要求;
3、履行的計劃、制度、期限、地點和方式;
4、價款或報酬數及支付方式 (包括中介方的收益);
5、驗收標準和方式;
6、技術成果的分享 (包括是否要求告之該技術后續改進的詳細內容;是否允許該項技術轉讓給第三方;是否要求預付入門費及告知已轉讓的次數和地點等);7、風險責任的承擔;
8、違約責任;
9、爭議的解決辦法;
10、當事人一方或雙方要求還應明確的其它事項或條款;
11、名詞和技術術語的解釋。
在簽訂合同時,當事人可要求對方提供必要的技術能力、資金保證等有關證明文件。簽約人的資格應為法人單位或法人委托的代表,以及持有購買技術商品證明的個人。
第二十條 技術合同實行自由鑒證和公證。技術合同簽訂后,必須到當地科委指定的技術合同登記處進行登記。
第二十一條 凡在技術市場管理機構登記備案的技術交易項目,受讓方憑登記證明方能向銀行申請貸款和支付有關款項;有關專業銀行可擇優給予科技貸款;各級科委、計經委等有關部門可根據情況和條件分別納入計劃,給以安排。轉讓方要憑登記證明,方能按照有關規定提取獎勵費用。
第二十二條 技術合同簽訂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如需變更或解除合同,應參照有關技術合同法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技術合同發生糾紛時,應由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解決。協商無效,可由當事人向有關合同仲裁機關申請調解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科技人員的兼職活動
第二十四條 科技人員的兼職是指科技人員在本職工作之外從事有報酬的科學技術性質的智力活動。兼職活動包括講學、著作、編輯、翻譯、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科技咨詢服務、轉讓技術成果、技術中介服務以及參加學術團體的工作等。
第二十五條 科技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和不侵犯本單位技術權益、經濟利益的前提下,從事業余技術工作和咨詢服務的收入歸已;利用本單位技術成果內部技術資料的,應經本單位同意,并上交部分收入;使用了本單位的器材、設備的,應當事先同本單位達成協議,支付使用費。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可以按規定科技人員暫不兼職:
1、科技人員的兼職活動可能泄露國家機密的;
2、科技人員所在單位和兼職單位之間存在監督與被監督關系或者本人與兼職單位之間存在特殊關系,可能影響秉公辦事的;
3、拒絕接受單位分配的任務或者消極怠工,又兼職從事同類項目的。
第二十七條 科技人員在兼職活動中未經本單位同意,不得將下列技術成果提供或者轉讓給兼職單位:
1、本單位準備或正在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
2、本單位計劃研究開發工作中取得的階段性成果;
3、本單位在研究開發工作中取得階段性成果;
4、本單位明確規定不向外單位提供或者轉讓的未公開的關鍵性技術。
第二十八條 在技術市場活動及兼職工作中違反國家有關法規和本暫行辦法規定的,有關方面應予嚴肅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科技人員兼職活動中出現的失誤和事故,造成經濟損失時,凡經本人所在單位批準的,其責任按單位與個人簽訂的協議辦理;凡未經所在單位批準同意或僅在單位備案的,所發生的法律、經濟責任概由本人負責。
第六章 技術交易費用的支付和收入的使用
第三十條 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支付的技術轉讓費,一次總算的,在管理費中列支;數額較大的,可以分期列支;按照新增銷售額或利潤提成的,在實施該項技術后的新增利潤中稅前列支。
第三十一條 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支付的技術轉讓費,在事業費包干結余或預算外收入列支;沒有事業費包干結余和預算外收入的,在事業費中列支。
第三十二條 單位留用的技術交易費的使用,企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配使用;事業單位百分之五十用于科技發展基金,百分之二十用于集體福利基金,百分之二十五用于獎勵基金,百分之五用于后備基金。上級領導機關或其他有關部門不得抽調和限制。
第三十三條 轉讓技術的單位應從留用的技術交易凈收入中,按項目提取百分之五至十作為獎勵費用;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和向老、邊、少、窮地區的技術轉讓收入可提取百分之五至十五作為獎勵費用,用于獎勵研究、推廣該技術的有功人員。
獎勵費由項目負責人主持分配,此項費用計入單位的獎金總額。
第三十四條 經技術交易有關方面協商議定,促成技術交易的中介方可取得合理的報酬。
中介方可從中介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五作為獎金,用于獎勵有貢獻的個人。此項費用不計入單位的獎金總額。
第七章 技術商品交易的稅收
第三十五條 技術商品交易營業稅的征收,按以下辦法辦理:
1、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及其它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科技成果轉讓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
2、科研單位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入股、技術出口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
3、促進技術商品交易的中介方所取得的收入,依法征收百分之十的營業稅。
第三十六條 技術商品交易所得稅的征收按以下辦法辦理:
1、企業的技術轉讓收入,年總額在三十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所得稅;如企業向五省六方的聯合經濟組織轉讓技術成果,年收入在五十萬元以下的,也可暫免征收所得稅;
2、科研單位、大專院校以及其它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的技術交易收入,暫免征收所得稅;
3、集體企業技術商品交易的中介方收入,不屬于科技轉讓收入,應征收所得稅;
4、個人所得的技術交易收入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第八章 技術轉讓權益
第三十七條 執行國家或上級計劃研究、開發的技術,除按照計劃規定推廣外,在鑒定六個月之后,上級主管部門仍不組織推廣的,研制單位有權自行轉讓,其轉讓收入歸單位。
屬本單位計劃研究、開發的技術轉讓收入歸本單位。
接受他單位委托研究、開發的技術,可雙方和多方共有技術,其權益應當按照合同有關規定處理,超出合同規定期限,各方均有權自行轉讓。
第三十八條 獲得專利的技術,其轉讓辦法按照《專利法》的規定辦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各地、市、州,各有關部門可根據本暫行辦法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 本暫行辦法則四川省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如同國務院有關規定不符時,按國務院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