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6-01-2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加強鄉鎮、街道企業環境管理,促進城鄉經濟和環境保護同步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鄉鎮、街道企業環境管理的規定》,結合我省的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鄉鎮、街道企業必須執行本辦法。
本辦法由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和鄉鎮、街道企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監督檢查。
第三條 鄉鎮、街道企業,應根據本地的資源、能源、環境等條件,發展無污染或省少污染綜合效益好的行業。
鄉鎮、街道企業,必須堅持以濟建設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方針,貫徹環境保護“以防為主、防治結合”、“誰開發、誰保護”、“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鄉鎮、街道企業,不得生產和經營在自然環境中含有不易分解的和能在生物體內蓄積的劇毒污染物或強致癌物成分的產品,如汞制品、砷制品、鉛制品、放射性制品、聯苯胺、多氯聯苯、六六六、滴滴涕等。對已經生產和經營上述產品的,由當地環境保護部門會同企業主管部門令其停止生產和經營,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五條 鄉鎮、街道企業,不準新建污染嚴重的生產項目,如石棉制品、土硫磺、電鍍、制革、造紙制漿、土煉焦、漂染、煉油、有色金屬冶煉、土磷肥和染料等小化工,以及噪聲振動嚴重擾民的工業項目。對已經從事上述項目的,應限期治理。對積極治理的企業,政府應給予扶持和幫助。經限期治理,排放污物仍達不到國家或省規定標準的,由當地環境保護部門會同企業主管部門分別采取關、停、并、轉措施。土法煉磺,限于一九八七年底治理完畢。土焦生產除邊遠地區暫按省計劃控制生產外,其余的限于一九八七年底停止生產。
第六條 在城市上風向、居民稠密區、水源保護區、名勝古跡、風景瀏覽區、溫泉療養區和自然保護區內,不準建設污染環境的鄉鎮、街道企業。已經建成的,由當地環境保護部門會同企業主管部門采取關、停、并、轉、遷的措施,限期完成。
興辦鄉鎮、街道企業,不得破壞礦藏、文物、水土、森林、草原、生物物種和風景資源;已經造成破壞的,由當地環境保護部門會同企業主管部門嚴加制止。
第七條 所有新建、擴建、改建的鄉鎮、街道企業及其技術改造項目,都應按規定填報《環境影響報告表》,由當地環境保護部門會同企業主管部門審查批準,未經批準的不得列入計劃,銀行不予開戶貸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營業執照。
凡經批準建設的有污染的項目,防治污染設施,應與建設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運行。竣工驗收達不到環保規定和要求的,不準投產。
第八條 所有污染環境的鄉鎮、街道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關于結合技術改造防治工業污染的幾項規定》,加強企業管理,改革工藝,更新設備,綜合利用,限期治理。凡是經過限期治理,排放污物達不到國家或省規定標準的,實行關、停或轉產。
對電鍍、熱處理、鑄鍛件等企業,應統籌安排,按照工業改革和專業化協作原則,分別建立專業化生產中心,并做好集中治理污染的工作。
第九條 嚴禁將有毒、有害的產品委托或轉移給無防治污染能力的鄉鎮、街道企業生產;不準將能耗高、原材料消耗大、污染嚴重的淘汰設備轉嫁給鄉鎮、街道企業使用。對于轉嫁污染危害環境的單位有關人員以及接受轉嫁的有關人員,要追究責任,嚴加處理。
第十條 鄉鎮街道企業排放的“三廢”,凡達不到國家或省排放規定標準的,由當地環境保護部門按規定征收排污費。
第十一條 鄉鎮、街道企業所在地的縣、區、鄉 (鎮)和企業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對本地區、本部門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對鄉鎮、街道企業的發展要正確引導,統籌規劃,積極扶持,加強管理。
第十二條 凡認真執行本辦法,取得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的單位或個人,縣級人民政府可給予表彰、獎勵。凡違反本辦法的,由當地環境保護部門,視其情況和后果給予批評、警告、罰款,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