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府發[1985]125號
頒布時間:1985-08-0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土法煉硫磺,生產方式極其落后,浪費資源、能源,對環境法律和生態破壞十分嚴重,已在我省局部地方造成社會公害,綜合社會經濟效益得不償失。為了保護環境和生態平衡,促進經濟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鄉鎮、街道企業環境管理的規定》,特發如下指令:
一、從即日起,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一律不準新建土法煉硫磺爐和新開辟土法煉硫磺區,也不準改建、擴建土法生產硫磺的企業。對違反本指令的,銀行不得開戶,財政不得撥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發給營業執照,并視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后果,分別追究主管部門和企業領導人行政的、經濟的、直至法律的責任。
二、限期治理或關、停、并、轉原有的土法煉硫磺爐。位于興文縣風景區的興晏硫磺廠二工區的煉硫磺爐,應于一九八六年底停止生產。其余國營、集體和個體的土法煉硫磺爐,必須在一九八七年底以前治理完畢,妥善處理廢水,廢渣嚴禁往河里傾瀉,確實難于治理的,要限期停產或轉產。
三、各級環保和企業主管部門,要采取措施,切實加強管理,教育廣大干部和群眾真正懂得保護環境的重要性,正確處理好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的關系,決不再干那種自毀家園、破壞生存條件的蠢事。縣、區、鄉、 (鎮)人民政府要對本地區、本部門的環境保護工作定期監督檢查,發現土法煉硫磺的事件,要進行嚴肅處理。
四、本指令從下達之日起實行。
198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