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府發[1987]62號
頒布時間:1987-04-0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為了進一步做好職工死亡后的善后工作,適當解決其直系親屬的生活困難,解除職工后顧之憂,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職工死亡后,當月工資照發,喪葬費為二百元。
第二條 職工死亡后,生前有供養直系親屬或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的,發給一次性撫恤金或救濟金,其標準為:
一、職工因工死亡一次發給撫恤金為死者本人標準工資的十個月,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授予烈士稱號的,一次了給撫恤金的標準,按民政部門有關規定辦理。
二、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發給救濟金為死者本人標準工資的五個月。
第三條 對死亡職工生前的供養直系親屬每月的生活費,可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因工死亡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按照《勞動保險條例》規定發給撫恤費外,對于生活上確有困難的,可適當給予補助。劃分生活困難的標準是:居住在五類工資區的縣 (含縣)以上城區的,每人每月低于三十至三十五元;居住場鎮的,每人每月低于二十五至三十元;居住農村的每人每月低于二十至二十五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五元,五類工資區以上的地方,每高一類增加一元。供養直系親屬按勞保條例領取的撫恤費達不到上述標準的,原則上由企業補足其差額。但發給的撫恤費(含各種補貼)加上生活困難補助金現兩項之和,不能超過上述標準,過去已按有關規定辦理了的,凡高于上述標準的原則上應改過來。
二、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在當前情況下,可根據死者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困難情況,酌情給予定期或不定期的生活補助,生活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補助標準在不超過當地社會救濟費標準的原則下,由各地研究確定。但死亡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是孤寡老人和孤兒的,在各地確定的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每月可增發三至五元。發給的生活困難補助金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標準工資。
在計算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金時,對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 (包括個人開業)的,其收入總額 (不含獎金)扣除配偶本人必要的生活費六十元和配偶本人負擔的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費 (一般按當地社會救濟費標準計算)后,所余部分作為死者供養直系親屬? 納罘選? 過去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職工,已按有關規定處理了的,均不予改變。
三、撫恤費和生活困難補助金發至失去規定的供養條件為止。
第四條 供養直系親屬范圍的劃分,按照《勞動保險條例》和現行有關規定執行。供養直系親屬的人數、對象,一般應以職工填列的勞動保險卡片為準,但對雙方供養的獨生子女生活有困難的,可作為死者一方的供養直系親屬享受待遇。
第五條 死亡職工生前供養親屬的人數和條件發生變化時,企業即應從改變供養人數和條件之下月起,改變其生活補助金的數額。
第六條 退休、退職職工死亡后的喪葬費、撫恤金、救濟金和生活困難補助金與在職職工相同。
第七條 職工死亡后,由本單位組織通知前來料理喪事的供養直系親屬或直系親屬的路費,可由企業報銷一次往返車船票。
第八條 喪葬費、撫恤費、救濟金、生活困難補助金,在本單位“營業外”項下列支。
第九條 縣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經濟條件允許的,經主管部門批準后,可參照本辦法試行。
第十條 本辦法由省勞動人事廳負責解釋。
1987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