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6-07-2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私有房屋的管理,保護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發揮私有房屋的作用,以利于生產建設,方便群眾生活,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要辦法管理的城鎮私有房屋,是指全省城市、縣城、建制鎮、獨立礦區內個人所有、數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以下簡稱私房)。
第三條 依法確認的私房,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或毀壞。
私房所有人必須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行使所有權。房屋必須保持完好,保證住用安全,不得利用房屋危害公共利益,影響市容觀瞻,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 國家建設需要征用拆遷私房時,建設單位應當給予私房所有人合理的補償,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規定,對房屋使用人予以妥善安置。
被征用拆遷私房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服從國家建設的需要,按期搬遷,不得借故拖延。
第五條 私房由房屋所在地政府房地產管理機關 (以下簡稱房管機關)依照本辦法管理。
第二章 所有權管理
第六條 私房所有人須向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申請辦理所有權登記,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按規定交納規費和契稅。
?。ㄒ唬┧椒克袡嗟怯?,由私房所有人申請,提交有關房屋契證或證件,數人共有的私房,還應提交每人所占分額的附圖說明。
(二)新建的私房,應在竣工后一個月內申請辦理私房所有權登記,提交批準用地、設計、施工等證件和圖紙。
?。ㄈo契證或證件不全的私房,所有人應交房屋來源的書面說明,當地街道辦事處 (或鎮政府)的證明。
?。ㄋ模┧袡嗖磺寤蛴屑m紛的私房,暫緩登記,待查清產權和情況后再辦理所有權登記。
第七條 私房所有權發生轉移、變更、消滅、所有人必須向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按規定交納規費和契稅。
(一)私房交換、贈與、買賣等變動時,應在行為成立后兩個月內申請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協議書、贈與書、買賣合同和契證。享受國家、企事業單位補貼建造或購得的私房,還須有補貼單位的同意證明。
?。ǘ┧椒克腥怂劳觯浞ǘɡ^承人應在兩個月內申請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提交房屋所有權證、遺產繼承證明和契證。
?。ㄈ┓旨椅霎a、數人共有私房分割,應在行為成立后一個月內申請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提交房屋所在權證、協議書、每人所占部分平面四界圖和契證。
?。ㄋ模┧椒拷哟?、改建、翻建、擴建和遷建,應在行為成立后一個月內申請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和城建規劃部門批準的證明。
?。ㄎ澹┧椒刻p毀和建設需要拆除的,應在行為成立后一個月內申請辦理所在權注銷登記,繳銷原房屋所有權證。
第八條 申請和私房所有權登記,應由房屋所有人親自辦理。登記的姓名須同戶口登記一致,不得使用別名、化名;房屋所有人因故不能親自辦理的,可書面委托他人代為辦理。
第九條 私房所有人因故不能按期辦理私房所有權登記的,應向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申請緩期辦理。對無正當理由不辦理登記者,由房管機關按每逾期一個月處以規費一至二倍的罰款。
第十條 對無合法繼承人的絕戶房產,收歸國家所有,由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管理,房屋所有人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和管理。
第十一條 過去典當的私房,典期已到的,由承典人補足房價、出典、承典雙方簽訂買賣契約。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或由出典人贖回房屋。解除典約,典期滿后超過十年以上未經贖回,而出典人及其法定繼承人均無下落的,可由承典人或其法定繼承人取得有關證明,連同原典當契約,申請所有權登記,經公告三月后無異議,準許承典人或其法定繼承申請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
本辦法頒布后,不再辦理私房典權登記。
第十二條 房屋所有權證遺失,所有人應及時向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申請補發。
嚴禁涂改、偽造房屋所有權證。
第三章 買賣管理
第十三條 買賣私房,賣方應持房屋所有權證和身分證明,買方須持購買房屋證明和身分證明,一起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申請辦理買賣手續。
第十四條 出賣數人共有房屋,須提交全體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書,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五條 私房所有人出賣出租的房屋,須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六條 凡享受國家、企事業單位補貼建造或購買的私房出賣時,只準賣給原補貼單位或房管機關。
第十七條 買賣私房,雙方應根據房屋的結構、室內設施、裝飾、成色等級,并參照當地政府規定的私房評價標準,按質議定價格,經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審查同意,才能成交。
第十八條 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私房。如因特殊需要必須購買,須報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未經批準購買的私房,房管機關有權接收管理,并對單位領導直接負責人處以罰款。
第十九條 嚴禁倒買倒賣私房進行投機倒把活動。違者,由房屋所在房管機關給予批評教育或處以罰款;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章 租賃管理
第二十條 租賃私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須簽訂租賃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報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備案。
第二十一條 房屋租金,由租賃雙方參照房屋所在地政府規定的私房租金標準協商議定。
出租人除收取租金外,不得收取押租等其它額外費用。承租人應按租賃合同規定交納房租,不得拒付或拖欠。
第二十二條 維修出租私房是出租人的責任。出租人對房屋及其設備,應當及時認真地檢查、修繕,保障住用安全。
出租人確實無力修繕的,可由租賃雙方協商解決。
第二十三條 租賃雙方共同使用的房屋及其設備,應本著互諒互讓、照顧公共利益的原則,共同合理使用和維護。
第二十四條 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應將房屋退還出租人。如承租人到期確實無法找到房屋遷出,由租賃雙方協商延長租賃期限。承租人無正當理由到期不遷出房屋的,出租人有權增收房租?;蛘埵居嘘P部門調解,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承租要求提前退還房屋時,應在一個月前通知出租人。
第二十五條 私房出租期間,所有權發生轉移、變更時,原租賃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應由新出租人承擔,并簽訂新的租賃合同。
第二十六條 承租人因生產、工作、生活方便需要與第三者互換住房時,必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應當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換房后,原租賃合同即行終止,新承租人與出租人應另行簽訂租賃合同。
第二十七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
(一)承租人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ǘ┏凶饫梅课葸M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ㄈ┏凶馊松米愿淖冇猛镜?;
?。ㄋ模┏凶饫塾嬃鶄€月不交房租的。
第二十八條 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不得租用或變相租用私房。如因特殊需要必須租用,須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五章 代 管
第二十九條 私房所有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它原因不能管理其房屋時,可出具委托書委托代理人代管。代理人按照委托書的規定行使代理權,履行應盡的義務。
第三十條 所有人下落不明又無合代理人或所有權不清楚的房屋,由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代管。代管期間,因天災或其它不可抗力遭受損失的,房管機關不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私房所有人申請發還由房管機關代管的房屋,必須證件齊備,無所在權糾紛,經審查核實后,才能發還。代管私房發還時,不計收代管費用,不結算租金收支;對增添的建筑物和設備,由雙方協商處理。
過去按有關規定由房管機關定期代管并已收歸國有的房屋,原則上不再發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收繳規費的具體辦法,由省建委、省財政廳、省物價局制定。
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交納的契稅,由財政部門委托房管機關代收。
本辦法第九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收繳的罰款,應上交財政。
第三十三條 私房所有權和租賃等發生糾紛,當事人可向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申請調解、處理,也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