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5-05-1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廢鋼鐵、廢有色金屬是冶金、機械鑄造、中小農具的輕工生產的重要原料之一,是國家和省統配物資。廢鋼鐵、廢有色金屬的上交計劃屬指令性計劃。積極回收和合理利用廢鋼鐵、廢有色金屬是節約能源、加速工、農業發展的一項重要措施。當前,由于鋼材、有色金屬供應緊張,部分單位私自用廢金屬串換鋼材及其它物資;一些單位和個人非法收購、經銷廢金屬、,高價搶購,倒買倒賣,給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嚴重地影響了國家廢金屬回收、上交計劃的完成,致使鋼廠不能按國家計劃進行生產,必須堅決糾正。為此,特作如下暫行規定:
一、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廢金屬回收、上交工作的領導。全省廢金屬 (在川的冶金重點企業和鐵道部所屬企業的廢鋼鐵除外)由省計經委統一管理,并由省計經委金屬回收辦公室 (以下簡稱省回辦)辦理日常工作。各市、地、州金屬回收辦公室應負責管理本轄區的中央、省、地、縣企業、事業、機關、部隊、學校以及社會上廢金屬的回收、上交、加工、利用工作。
二、全省廢金屬由物資部門 (金屬回收公司)和供銷部門 (主管廢舊物資回收業務的公司)負責回收經營。其它任何部門、單位不得自行調撥回收和經營廢金屬。在農村,除個人自有的零散的廢鋼鐵、自行車、人拉車等廢舊物資零部件以及廢舊工具、農具允許在集市上出售外,其它廢鋼鐵不準進入市場貿易。對個人揀拾的少量生產性廢金屬器材,只能由各級回收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回收專點憑證 (街道和鄉以上單位證明)收購。
三、加強對個體戶回收廢金屬的管理工作。個體戶回收廢金屬須經當地供銷部門委托,當地金屬回收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執照。個體戶回收廢金屬的范圍只限于回收當地民間分散零星的非生產性的廢金屬,不能到廠礦企業收購。個體戶回收的廢金屬必須交當地回收部門,按國家規定的收購價加代購手續費收購。對違反者,將沒收其收購物品、罰款,直至吊銷收購執照。
對現有收購廢金屬的個體戶,由各級金屬回收主管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供銷部門進行清理,符合條件的,重新核發執照,不符合的,停止其收購。
四、加強廢金屬資源管理。所有企業、事業、機關、部隊、學校等單位產生的廢金屬,除按計劃批準留用部分外,其余資源都要按回收渠道交回收部門,不得自行處理。省級各部門和中央在川企業的主管部門,應督促其所屬直屬、直供企、事業單位努力完成所在市、地、州下達的廢金
屬回收、上交計劃,不得在系統內自行調撥使用。廢稀貴金屬、合金鋼、硬質合金和合金材料等是我省重要資源,目前,外流嚴重,省計經委金屬回收辦公室要加強對這類資源的回收、利用和加工管理工作。對廢有色金屬中文物的挑選、回收、上交的交接、供應辦法,仍按有省有關規定嚴格執行。
五、廢金屬回收、調撥價格,由物價部門按管理權限統一管理,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制定。
六、實行廢鋼鐵、廢有色金屬上交與鋼材、有色金屬分配計劃掛鉤的辦法,各地必須按照省下達的上交計劃,簽訂供貨合同,認真組織落實。凡未完成省下達的廢鋼鐵、雜銅、廢鋁、廢鉛上交計劃的,按比例扣減鋼材、銅、鋁、鉛分配供應指標。其中,省直屬、直供企事業單位扣減其主管部門的分配供應指標;地區扣減地區的分配供應指標;中央直屬直供企事業單位由省報請國家扣減其分配供應指標。對完成上交計劃差的單位,還要酌情削減其它統配物資和地方能源供應指標。各鋼廠、冶煉廠未經省計經委審查,不得自行扣減欠交單位鋼材、有色金屬供應指標或終止供貨合同。
七、各鋼廠不得自行收購廢鋼鐵,不得擅自接受未完成上交計劃的單位的廢鋼鐵來料加工或串換廢鋼鐵,違者,要抵扣國家分配的廢鋼鐵供應指標;準予接受持有省、地回辦出具已完成上交計劃證明的單位的廢鋼鐵來料加工。廢有色金屬加工應按省計經委川計經 (1985)物16? 焙盼牡墓娑ò燉懟? 八、各地區完成上交計劃后的廢鋼鐵和超計劃回收的廢有色金屬由地區自行支配。凡超交部門由省回辦統一安排的,由省按比例獎勵返還鋼材和有色金屬。
九、交通運輸部門要做好廢金屬的調運工作。凡列入上交計劃的廢金屬,鐵路、長航、交通等部門要及時安排運輸。對調運出省的廢金屬,須憑省回辦的簽證才能辦理承運。
十、新建、擴建的煉鋼小電爐,必須按國家計委、經委、冶金部 (83)冶計字1539號《關于限制建設小容量煉鋼電爐的通知》規定辦理。凡未經省冶金廳批準開爐的小電爐,除電力部門不予供電外,電極、鎂砂、富礦、鐵合金等冶金爐料一概不予供應。
十一、在確保完成國家和省安排的上交計劃的前提下,各地區回收的廢鋼鐵,應本著先利用后回爐的原則,凡能直接利用的,由二輕部門和鄉鎮企業按計劃優先挑選利用,并同時把本地區所在企業 (含中央和省直屬直供企業)的需要安排好。
十二、加強廢金屬回收、上交統計工作。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的廢金屬統計報表制度,準確、及時、全面地報送廢金屬回收、上交統計報表。
十三、回收單位要認真執行收購政策,嚴禁任意抬價、壓價,嚴禁收購個人無證交售的生產性器材和公用設施。對認真執行回收政策和揭發檢舉盜竊國家物資的人員,應予以表彰獎勵;對于違反收購政策的人員,要進行教育,情節嚴重的要給予紀律處分或經濟處罰;觸及刑律的,要依法制裁。
十四、各級人民政府要責成計委會同物資、供銷、工商、公安、物價等部門對本地區廢金屬回收工作進行檢查,對非法經營、倒買倒賣、偷盜、高價搶購廢金屬以及破壞機具設備、公用設施等違法行為,要嚴肅處理。其非法收入,由工商、物價部門沒收并上交財政;情節嚴重的,除給予經濟處罰外,并要追究責任,給予紀律處分;觸犯刑律構成經濟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十五、進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有出入的,以本規定為準。各地區應結合本地區地具體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198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