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7-12-22 00:00:00.000 發文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積極發展和完善農村合作制,保護農業承包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和促進農村商品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訂本辦法第二條 農業承包合同是農村地區性合作經濟組織與承包者之間為實現一定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而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農村地區性合作經濟組織與承包者之間簽訂的農業、林業、牧業、漁業、副業等承包合同。
第四條 農村地區性合作經濟組織是農民集體所在的土地和其他主要生產資料的發包方;該合作經濟組織的社員家庭、個人和專業隊、專業組是承包方。
由發包方發包的耕地、山林、水面、荒地、果園、茶園、桑園和機械設備、耕畜、農具、房屋、廠 (店)、曬場、圈舍等生產資料,所有權歸發包方。承包方只有按合同規定用途的使用權,不得損壞,不準變賣、出租、抵押和擅自處理。承包耕地不不荒蕪或進行破壞性經營。
第五條 訂立農業承包合同,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符合本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章程,有利于堅持土地公有制,有利于完善家庭經營與集體經營相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有利于發展農村生產力,由社員民主討論決定。
承包方式應當因地因項制宜,充分尊重社員的意愿。
第二章 農業承包合同的訂立與履行
第六條 當事人雙方依法就農業承包合同的主要條款經過協商一致,農業承包合同即成立。
第七條 農業承包合同的內容包括下列約定事項:
(一)合同名稱、發包方法定代表人和承包人姓名;
(二)承包項目和承包期限;
(三)承包生產資料的數量及其管理使用辦法;
(四)承包人交納農業稅和公積金、公益金、管理費的數量、時間和方式,提供農田基建工、義務工的數量和結算方式;
(五)承包人完成國家定購的農產品的品種、數量、質量和交售方式、交售時間;
(六)發包方向承包方提供的生產經營條件、服務項目、服務方式和組織社會化服務的收費辦法;
(七)違約責任;
(八)當事人協商同意列入的其他條款。
第八條 發包方有要求承包方履行合同的權利,同時承擔生產服務、管理協調、資金積累和組織資源開發、興辦集體企業的義務,不斷增強為承包方提供服務和逐步改善生產基礎設施的經濟實力。
承包方有權獨立自主地安排生產經營活動,有權享受集體提供的各項生產、生活服務,同時承擔按時交納集體提留和提供勞動積累。完成農業稅和農產品定購等項義務。
第九條 承包生產指標,一般應按前三年平均產量 (產值)加上有把握達到的增產部分確定;多種經營項目應根據生產能力和費用定額確定。
第十條 農業承包合同采用書面形式,由發包方法定代表人和承包人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合作經濟組織公章。農業承包合同簽訂后,可到鄉 (鎮)農業承包合同管理委員會或公證機關辦理鑒證或公證手續。
第十一條 農業承包合同依法簽訂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三章 農業承包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第十二條 農業承包合同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允許變更或解除:
(一)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會討論同意,又不損害國家集體利益的;
(二)由于重大自然災害或一方當事人無法防止的外部因素,使合同部分或全部無法履行的;
(三)訂立農業承包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計劃,發生重大變化,嚴重影響一方利益的;
(四)一方違約,使承包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或沒必要繼續履行的;
(五)由于承包方喪失勞動能力等原因,使合同失去履行條件的;
(六)承包方進行破壞性生產經營,經發包方勸阻無效的;
(七)承包的土地或其它自然資源被征用或調整的。
第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農業承包合同,應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應在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內答復 (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約定的期限答復)。過期不答復視為默認。
第十四條 單方面變更或解除農業承包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責任方應當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
第十五條 雙方同意變更或解除農業承包合同應達成書協議,并經雙方簽字蓋章后方能生效,協議未達成前原農業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經過鑒證或公證的農業承包合同變更或解除后,應到鄉 (鎮)農業承包合同管理委員會或公證機關備案。
第十六條 發包方的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動,發包方或承包方發生合并、分解時,原來簽定的農業承包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七條 承包方在承包期內將合同所規定的項目轉包給第三者時,應向發包方備案。
第四章 違反農業承包合同的責任
第十八條 由于當事人一方的過錯,農業承包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雙方的過錯,應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實際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進行賠償,補償違約金不足的部分。對方要求繼續履行農業承包合同的,應繼續履行。
第二十條 當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農業承包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經鄉 (鎮)農業承包合同管理委員會證明后,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可根據情況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擔違約責任。? 筆氯艘環講扇∫歡ù朧┛梢約跚崴鶚Ф床扇〉模蠐Τ械R歡ㄔ鶉巍? 第二十一條 承包方出賣、出租承包土地,發包方有權立即收回,并沒收非法所得;對承包土地棄耕荒蕪的,應賠償經濟損失;擅自改變用途或毀壞的,應當限期恢復原狀,逾期未恢復的,加倍賠償損失。
第二十二條 承包方對承包的農機具、生產設備設施、房屋等,因使用、維修、保管不善造成損失或丟失的,由承包方負責修復或賠償。
第二十三條 承包方未按照合同規定及時交售國家定購農產品任務,未及時上交農業稅和公積金、公益金、管理費等,發包方有權責成承包方盡快完成,由引而發生的誤工等費用由承包方負擔。
第二十四條 發包未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數量提供生產資料或生產過程中的服務,給承包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發包方負責賠償。
第五章 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調解與裁決
第二十五條 農業承包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
協商未能達成協議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所在村的農業承包合同管理小組申請調解。村農業承包合同管理小組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調解,促使當事人雙方互相諒解達成協議,發出調解書。當事人雙方應當遵守執行調解達成的協議。
第二十六條 調解達不成協議的,可向鄉 (鎮)農業承包合同管理委員會申請裁決。對調解達成的協議反悔的,可在接到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發包方所在地的鄉 (鎮)農業承包合同管理委員會申請裁決。鄉 (鎮)農業承包合同管理委員會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及時裁決? ⒊霾鎂鍪欏5筆氯慫接Φ弊袷刂蔥脅鎂鼉齠ā?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 無效農業承包合同的確認
第二十八條 下列農業承包合同為無效合同: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的;
(二)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違背合作經濟組織章程或社員大會、社員代表會決議的;
(四)發包方無權發包的;
(五)采取欺騙、脅迫等手段簽訂的;
(六)主要條款不明確而無法履行的。
無效的農業承包合同,從訂立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二十九條 無效農業承包合同的確認權,歸鄉 (鎮)農業承包合同管理委員會和人民法院。
第三十條 農業承包合同被確認無效后,一方當事人依據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返還給對方,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由此所受的損失。如果屬雙方都有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對故意造成農業承包合同無效的當事人,可給予經濟和行政處罰。
第七章 農業承包合同的管理
第三十一條 各級農業行政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三十二條 鄉 (鎮)人民政府設立農業承包合同管理委員會,由鄉(鎮)長、鄉(鎮)經營管理站長、鄉 鎮)文書、司法助理員等人組成,管理農業承包合同。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
(二)指導農業承包合同的簽訂;
(三)檢查、監督農業承包合同的履行;
(四)負責農業承包合同的鑒證;
(五)負責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裁決;
日常工作,由鄉 (鎮)經營管理站承辦。
第三十三條 村建立農業承包合同管理小組,由村民委員會主任 (或聯社主任)、專業會計、調解委員會主任等人組成,管理農業承包合同,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
(二)指導農業承包合同的簽訂;
(三)檢查、監督農業承包合同的履行;
(四)調解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五)保管農業承包合同的檔案和有關資料。
日常工作由專業會計承辦。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開發性項目的跨地域承包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非本合作經濟組織成員要求訂立農業承包合同,應提供所在鄉 (鎮)人民政府的證明,經考察合格方可簽訂農業承包合同。發包方要求擔保的,可由有償還能力的單位或個人擔保。擔保單位或個人在承包方不履行合同時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農牧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198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