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7-05-1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四川、云南兩省人民政府頒發的《關于加強金沙江、雅礱江漂木保護管理的聯合布告》的精神,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金沙江中流送的一切木材 (不分樹種、材種)和漂木工程設施,都是國家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哄搶、盜竊和損毀。沿江漂木和漂木工程設施由水運企業和漂木管理組織統一管理。
第三條 木材水運單位應加強沿江漂木管理。及時趕漂和扎運,以減少木材流送損失。
第四條 沿江各縣 (市)原則上應建立漂木管理站,站長由所在縣 (市)人民政府委派,工作人員由木材水運單位配備。區、鄉 (鎮)、村建立護木領導小組或護木小組,組長由同級分管領導兼任,并由上一級任命。
第五條 漂木管理站由所在縣 (市)人民政府領導,木材水運局負責業務指導。縣 (市)人民政府和木材水運局各指定一名。負責同志分管此項工作。
第六條 漂木管理站的主要任務是:貫徹執行漂木保護管理的有關政策規定,管理本轄區內的漂木;對群眾進行宣傳教育;對下屬漂管理組織和漂木管理人員進行工作指導;對哄搶、盜竊、損毀漂木和破壞漂木工程設施,以及違反木材水上運輸規定的,配合有關部門進行清查處理。
第七條 清查和擋獲的被盜被搶的木材及其制品和所賠償的損失款,統一由木材水運單位按規定處理。
第八條 木管人員應廉潔奉公,履行職責。憑當地縣 (市)公安機關制發的漂木檢查證執行任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攔。
第九條 沿江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漂木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管理好本轄區的漂木和漂木工程設施,把責任落實到區、鄉 (鎮)、村;組織和發動群眾開展木材流送安全競賽活動;及時解決漂木管理中出現的問題;對圍攻、毆打木管人員的打擊報復檢舉揭發人的事件,要認真查處。
第十條 對保護國家漂木和漂木工程設施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分別由省、縣 (市)人民政府給予榮譽和物質獎勵。
第十一條 凡檢舉揭發盜竊漂木者,經查證核實,獎給漂木價值的百分之五至十;途中直接擋獲盜竊人的,獎給漂木價值的百分之十至十五。
第十二條 凡哄搶、盜竊的漂木,應追回原物,送交指定地點;因改制造成的損失,除退還改制的木材外,按木材價值賠償百分之二十至四十的損失費;已利用和收回無利用價值的,應賠償全部損失。賠款限期交清,逾期未交者,逐日另交欠款數百分之一的滯納金。
第十三條 對哄搶、盜竊盜竊漂木或破壞漂木工程設施的,除追回原物,賠償損失外,情節輕微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對參與哄搶、盜竊、損毀漂木,破壞漂木工程設施的干部、林業職工和木管人員,參照十三、十四條規定從重處罰。
第十五條 對窩藏、銷售盜賣漂木或參與運輸者,根據情節輕重,嚴肅處理。
經查證確屬購買盜竊的漂木而又無合法證件的,沒收木材;如改制或損毀,應賠償全部損失。
第十六條 根據工作需要,對聘請參與漂木保護管理工作 (含催收欠款)的,其工作期間由木材水運單位酌情給予經費補貼。
第十七條 木管站可根據本暫行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按行政區劃呈報省林業廳批準后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適用于雅礱江口至宜賓江段。
第十九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兩省林業廳。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1987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