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1-09-05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981年9月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原則通過)
第一條 為了維護經濟秩序,增強社會主義企業的法制觀念,嚴格執行經濟政策、法令和經濟合同,促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事業的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均按本辦法征收訴訟費。
第三條 訴訟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和訴訟活動中應由當事人支付的費用。
應由當事人支付的費用包括:鑒定費、勘驗費、訴訟資料副本制作費、證人的誤工補貼和差旅費等。
第四條 收費標準:
一、案件受理費,按爭議標的計征:爭議標的不足人民幣三千元的收三十元;三千元以上不足三萬元的按百分之一計征;三萬元以上的按百分之一點五計征。
涉外的經濟案件爭議標的不足一萬元的收一百元;一萬元以上不足十萬元的按百分之二計征;十萬元以上的按百分之三計征。
應由當事人支付的費用按實際支出額征收。
二、上訴案件的受理費,比照第一審收費標準減半征收。
三、爭議標的總額暫時不明者,由人民法院暫定受理費額征收,結案核定后,多退少補。
四、原告和上訴人應按上列標準預交各項訴訟費用,待案件審理終結后,由敗訴一方承擔;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根據責任大小,按比例分擔;共同訴訟人敗訴,應根據他們對訴訟標的利害關系,責任大小,決定適當的比例,分別負擔;調解成立的,由雙方協商負擔;由于不正當的訴訟行為所支出的費用,由行為人負擔;案件撤訴,訴訟費不予退還。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征或免征訴訟費:
一、人民檢察院和社會救濟事業單位起訴的經濟糾紛案件,不征收起訴方的訴訟費。
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征收訴訟費。
三、因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的過錯所支出的訴訟費,人民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主動決定免征訴訟費。
第六條 人民法院征收訴訟費應出具正式收據,加蓋收款專用公章,所收費用單獨在銀行開戶儲存,不得與罰款、贓款混同。
第七條 案件受理費的上繳、提留及使用辦法,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級人民法院均應上繳同級財政百分之二十。
基層人民法院給中級人民法院提成百分之五。
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中級人民法院和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法院給高級人民法院提成百分之五。
塔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和阿勒泰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只給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提成百分之五。
二、各級人民法院自留的和向下級人民法院提成的案件受理費,應用于業務建設和辦案補貼。
三、各級人民法院訴訟費用的征收,受理費的開支及上繳情況,每年12月底書面報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第八條 本規定自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準之日起實行。在此以前受理的案件,一律不再補收訴訟費。
1981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