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發[1990]113號
頒布時間:1990-11-0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區城鎮勞動就業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績,推動了我區經濟發展。但是,由于各種原因,近幾年來我區的城鎮年末待業率仍有所回升。從今年起,在相當長的一個時期內,我區將處于一九七九年以來的第二個城鎮勞動就業高峰期,如不采取特殊措施,待業率將長期高居警戒線上。受經濟緊縮及其滯后的影響,目前和今后幾年的就業環境都很緊,各種渠道的安置能力也很低,平抑難度比較大,以致勞動就業將成為困擾經濟發展、影響社會安定的突出問題。為此,根據黨的十三屆五中全會、六中全會決定和國務院《關于做好勞動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1990〗28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就廣開就業門路、妥善安置待業人員的若干問題,作出如下決定:
一、統一認識,加強領導
勞動就業是一項事關政治、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大局的長期戰略任務,不僅涉及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和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還關系到我區擴大社會再生產和增加國民收入問題。特別是當前搞好勞動就業工作,對于順利完成治理整頓任務,進一步密切黨群關系,提高黨和政府在群眾中的威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的領導,應充分了解我區城鎮勞動就業的嚴峻形勢,充分認識搞好勞動就業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從大局出發,加強對這一工作的領導。
為了搞好勞動就業工作,各級政府要把勞動就業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定期進行研究、部署和檢查。政府要成立由分管領導負責,有計委、經委、體改委、建委、教委、勞動、財政、人事、公安、工商、稅務、金融、民政等部門和工、青、婦等團體參加的勞動就業領導機構,統籌安排,精心指導,動員并協調各方面的力量,共同解決好勞動就業工作各種具體問題,以保證這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要把安置就業任務和待業率控制指標列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努力發展生產的基礎上安置更多的待業人員。要建立就業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逐級簽訂任期就業工作目標責任書,并將責任履行情況作為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要把勞動就業工作作為中心任務來抓,當好政府的參謀和助手。縣以上勞動服務公司是同級政府勞動部門領導下的就業管理機構,要加強隊伍建設,強化服務手段,切實搞好社會勞動力管理,組織集體經濟擴大就業,進行職業介紹,開展就業訓練,管理職工待業保險和歸口管理勞動服務企業。
二、繼續貫徹“三結合”的就業方針
今后,除全民所有制單位按照國家計劃招工,安置部分待業人員以外,應更多的依靠發展集體經濟和發揮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作用,為待業人員組織起來就業和自謀職業廣開就業門路。
對原有集體企業要繼續執行優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幫助隸屬二輕、鄉鎮、街道、商業、建筑、交通、民政等系統集體企業的鞏固和發展,擴大生產經營,以安置更多的待業勞動力(包括有勞動能力的殘疫人);幫助現有勞動服務公司的集體企業加強管理,多方開辟新的生產門路,提高效益,吸收安置更多的待業人員就業。
鼓勵和支持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院校等單位興辦以安置待業人員為主要任務,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勞動服務集體企業。以安置待業人員為主的勞動服務集體企業,由主辦單位領導,縣以上勞動服務公司歸口管理。主辦單位要從資金、技術、設備、人才、場地等方面,大力扶持他們多方開辟門路,擴大生產經營規模,提高效益。要鼓勵和幫助城鎮待業人員特別是就業門路狹窄的地方的待業人員,到鄉鎮企業就業,或組織起來到市效、鄉村從事種養為主的開發性農、林、果業生產。
我區個體、私營經濟安置就業的潛力很大,各地要大力扶持和引導他們在國家政策允許的范圍內繼續發展,指導他們按照市場需要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增強他們對勞動力的吸納能力。尤其要鼓勵發展手工業、修理業、服務業、搬運、裝卸、養殖業以及社會生產、人民生活所需要的勞動密集型行業。
三、對安置待業青年的集體企業實行稅收優惠政策
對安置待業青年(含四十歲以下的其他待業人員,下同)的集體企業(不含國家統一規定不能減免稅的三十種產品和“八小”企業),除享受國家和自治區對一般企業的稅收待遇外,還應實行以下稅收優惠政策:1、凡當年安置待業青年達到企業職工總人數60%以上的,免征所得稅三年(商業企業二年),其中從事旅店、飲食、修理、修配、加工、浴池、理發、縫紉以及裝卸、搬運業務的,免征營業稅兩年(從事勞務的免征營業稅三年)。
2、從一九九0年起,新老企業當年安置待業青年占職工總人數60%的,按前項規定辦理;達到30%,達不到60%的,減半征收所得稅三年;達到10%,達不到30%的,減半征收所得稅一年。
3、當年安置待業青年達不到上述規定比例的企業,納稅確有困難的,經審批后,仍可給予一年以內的減征或免征所得稅。
4、企業在原設計以外,利用“三廢”作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從投產之日起免征所得稅五年;對利用本企業以外的“三廢”為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符合國家經委、財政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中所規定范圍的,亦可免征所得稅五年。
5、企業經當地經委審批立項,利用國家就業經費和向銀行申請的技措貸款,可用貸款項目新增折舊和新增利潤歸還。
6、免收城市建設配套費。
7、勞動服務企業的標準工資和津貼、補貼,由市、縣勞動服務公司會同市、縣稅務局參照同行業國營企業的工資水平核定,允許進入成本。
8、凡街道、鄉鎮舉辦的福利生產單位,安置殘疾人員達到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的,按照財政部〖1984〗財稅字第306號文和自治區稅務局〖1989〗稅一(1)字第224號文規定,比照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企業實行減免稅。
9、企業在減免稅期滿后,按規定納稅確有困難的,可向當地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按稅收管理體制的規定上報批準后,繼續給予減免稅照顧。
安置待業青年的集體企業或街道企業的減免稅,由企業提出申請,經市、縣勞動服務公司審查,報同級稅務機關批準執行。企業所享受的減免稅,應按規定專戶儲存,用于生產發展,不得挪作它用。否則,由稅務機關如數追繳入庫。
四、放寬安置待業人員集體企業的工商行政管理
對安置待業人員的集體企業,在登記注冊時工商行政部門主動給予咨詢、指引,并優先給予辦證。在經營范圍方面,要從廣西實際情況出發,并根據區內不同地區和不同行業的情況靈活掌握,以一業為主,兼營其它。季節性商品允許擴大經營。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企業,按企業法人登記;只具備必要生產經營條件的,給予營業登記。
五、改善個體、私營經濟發展的外部環境對城鎮待業人員申請從事個體經營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商、公安、城建等部門在開業咨詢、發證、經營場地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凡進入商場、市場或指定街道設點經營的,租金、押金以及必交費用應從目前市場疲軟情況出發,從低收取。除法律、法規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有關政策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個體戶、私營企業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對強行向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收取不合理費用的部門、單位和個人,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有權向當地政府有關部門舉報、控告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稅務機關要根據市場變化,合理調整并實事求是地確定個體工商戶及私營業主的生產、營業額,合理稅負。各有關執法部門要切實保護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
六、多方籌措勞動就業所需資金
為了廣開就業門路,妥善安置待業人員,必須多渠道籌集資金:1、自治區財政盡量增加投入。目前全區就業經費過少,從明年起預算安排在原來的基礎上適當增加。要加強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2、就業壓力大的市、縣,財政應多擠一點,以支持本地區待業人員的安置。
3、主辦單位要從自有資金、設備、場地等方面給予扶持。
4、通過入股分紅、帶資就業等多種形式,籌集社會閑散資金。其利息可按高于銀行同期限儲蓄利率20%付給,并從成本中列支。
5、銀行要按有關規定,對安置待業人員的企業在信貸資金上給予優先照顧,貸款利率按正常的流動資金貸款和固定資產貸款利率下浮,下浮部分由當地財政貼息解決。
6、要管好、用好各級勞動服務公司掌握的管理費和就業經費。管理費要嚴格按規定范圍使用,當年結余部分應轉入就業經費,各級行政領導部門不得調為已用或挪作它用。就業經費主要應用于勞動服務企業流動資金的補充,新辦勞動服務企業需要資金扶持的,要有可行性研究報告,經審定后始予扶持。
七、搞好勞動服務企業的物資供應
勞動服務企業所需計劃內物資,特別是生產區優、部優和出口產品的物資,由各級計委、物資部門納入計劃,戴帽下達,切塊供應。不足部分或靠市場調節的物資,物資部門應積極疏通供應渠道,予以調劑和支持。
對勞動服務企業經營范圍內的商品,商業部門在貨源上要予以照顧。
縣以上勞動服務公司下屬的供銷部門,負責勞動服務企業的物資供應和銷售服務。各級物資、工商部門在經營范圍、物資供應等方面,應予照顧和支持。
八、調整勞動人事政策,逐步形成新的就業機制
1、農村進城務工的勞動力,由勞動部門草擬具體規定,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行歸口管理,從嚴審批。為了有計劃的控制農民進城務工,對擅自違反規定招用農村勞動力的,由勞動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物價部門擬定標準,并按標準處以罰款,上繳當地財政。被罰款項從單位自有資金中列支。
2、逐步建立適應不同用工形式的一體化養老保險制度,搞好退休費用的社會統籌,擴大保險履蓋面。有關業務由勞動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機構統一管理。
3、鼓勵家居城鎮的國家計劃外招收的各類大中專畢業生,到集體企業工作。人事部門在招收國家干部時,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錄用。
4、對于家庭人口多的待業人員、大齡青年、女青年、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各地要采取特殊措施,安置就業。對勞改勞教釋放人員,要按照給出路的政策給予安置,不能歧視。
九、加強就業培訓,提高待業人員素質
為了創造就業條件,各地要在充分發揮就業訓練中心作用的同時,依靠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多渠道、多形式辦學,擴大就業前培訓的規模。就業前培訓的內容要適應社會需要,做到學以致用。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發揮勞動部門的管理職能,加強對就業培訓工作的協調管理。對達不到質量要求,不適應社會需要、單純以盈利為目的的培訓班,要堅決制止。就業培訓收費標準由物價部門按“以支定收、略有節余”的原則審定。
十、加強勞動就業的宣傳教育工作
各級各部門要廣泛、全面宣傳黨對集體經濟、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方針和就業方針政策,改革開放以來勞動就業工作的成就以及勞動就業方面的好人好事。各級政工組織要加強對待業人員的思想政治教育,搞好疏導工作,以此幫助待業人員及其家長增強心理承受能力,樹立正確的擇業意識,并爭取社會各界對就業工作的重視和支持。當前,自治區勞動廳應會同有關部門盡快擬定《勞動就業宣傳提綱》,并通過各種渠道廣為傳播,使廣大群眾及時了解當前就業形勢、黨和國家所采取的具體對策,推動全區勞動就業工作的順利進行。
1990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