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辦[1994]27號
頒布時間:1994-03-07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改革開放以來,我區有關部門根據國務院各部局的有關規定,結合新疆實際,本著服務第一,嚴格把關的精神,制定了一些口岸規費征收辦法,對擴大我區對外開放,發展外經貿事業,起到了重要使用。但是,執行以來各方面普遍反映目前口岸收費繁雜,項目過濫,有的部門對把關、服務和創收的關系處理不當,隨意性較大,已經影響到外經貿工作的發展,影響了我區對外開放的形象。
為進一步促進外經貿工作的更大發展,擴大對外開放,按照國務院、自治區物價、財政部門兩級審批和簡化手續、方便進出的原則,對目前口岸全部規費進行了認真清理,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第一批不合理的口岸收費項目。各有關部門要顧全大局,嚴格執行通知精神,維護規 費管理的嚴肅性,牢固樹立為基層服務的思想,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同時,各主管部門要從各口岸實際情況出發,繼續嚴格清理各項收費,立足于能少收的盡量少收,能不收的堅決不收,并將清理結果于三月底前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作為第二批不合理口岸收費項目公布取消。各級政府要加強監督檢查,杜絕前清后亂現象,對不執行規定亂收費的單位要嚴肅法紀,認真查處,并追究領導責任,以確保我區對外開放事業的健康發展。附:第一批不合理口岸收費項目清理目錄
附:
第一批不合理口岸收費項目清理目錄
取消收費項目(23項)
1.海關:
(1)統計資料費;
(2)車檢費;
(3)備案手續費;
(4)電腦預申報關費、代理報關手續費;
(5)查單費(10元/次)。
2.商品檢驗:
(1)進口車輛商檢費(新:550元/大車,250元/小車;舊:250元/輛);
(2)監視裝卸收費中的火車重貨加收裝卸費(0.2元/噸)。
3.邊防檢查:
(1)《中蒙邊境地區出入境通行證》手續費(2元/張);
(2)為出入境團組人員提供的對外聯絡服務費50元/次);
(3)鐵路運貸檢查費(0.2元/噸);
(4)口岸夜間邊檢費5元/人)。
4.衛生檢疫:
(1)制單費(4元/張);
(2)霍爾果斯、吐爾尕特口岸衛生檢疫部門自定的旅客進出關檢疫費(2元/人)。
5.動植物檢疫:
(1)食糖檢疫費;
(2)外運公司代收的車輛檢疫費(0.20元/噸);
(3)阿拉山口查驗費(2美元)。
6.口岸辦:
(1)對入出境的中外旅客收取的口岸管理費(散客每人每次10元人民幣或2美元,團組旅客每人每次5元人民幣);
(2)入出境外國旅游車、賽車及其他專業車(30美元/輛、次,只收單程)。
7.鐵路:
阿拉山口站無計劃貨物落地費(10元/噸)。
8.交通運輸管理收費項目:
吐爾尕特口岸交通管理站收取的口岸調運貨物手續費。
9.阿拉山口外運公司:
(1)輕拋貨勞務費(按貨值5%收取);
(2)制單費5元/車皮);
(3)請車皮計劃費(150元/車皮)。
199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