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0-04-15 00:00:00.000 發文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為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解決有關地、市、部門、企業必要的外匯支出,大力爭取僑匯,發展旅游事業,增加其他非貿易外匯收入,根據一九七九年國務院頒發的《關于非貿易外匯留成試行辦法》的規定精神,結合我省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僑匯留成
瞻養僑匯的留成比例,由原規定的百分之六,增加到百分之三十,用于解決僑眷、歸僑的商品供應問題。建筑僑匯的留成比例,由原規定的百分之十五,增加到百分之四十,用于解決僑眷、歸僑修建房屋所需的三材等建筑材料。僑匯留成使用于其他方面的部分,不得超過留成總數的百分之二十。
瞻養僑匯留成由省財貿辦公室掌握,建筑僑匯留成,由省僑務辦公室掌握。分給地、市、縣和部門多少及如何使用,由具體掌握部門另行規定下達。
二、港口收匯留成
港口收匯包括外輪供應和服務、外輪代理、港口裝卸等勞務收入,留成比例按原規定百分之二十不變。原則上,交通部門和地方誰提供勞務,留成外匯由誰掌握使用。
港口留成外匯,必須全部用于港口各項業務發展的需要,解決船艇、裝卸設備、檢驗儀器、零配件、原材料等物資和必要的外輪供應商品等進口,不得挪用到其他方面。
三、旅游外匯留成
旅游收匯的留成比例,為百分之四十。旅游部門按旅游服務收入計算。旅館、飯店、交通等服務部門,按收取的人民幣外匯券計算。
旅游留成收入,原則上應使用于發展旅游事業需要的車輛、設備、維修器材、煙、灑、海味、食品等有關物資和扶持副食品基地必要的進口。
新開復的旅游區,在開創三年內,收匯全部留給地方,用于游覽區建設。
用國內外貸款修建的旅游旅館、購買的汽車等,在還款期間,利潤不上繳,也不實行外匯留成。
旅游外匯留成,由省旅游局掌握。具體分配使用意見,由省旅游局研究另行下達。
四、友誼商品收匯留成
友誼商店收匯留成比例,定為百分之二十(包括工藝美術服務部)。各地友誼商店按銷售所得的人民幣外匯券計算。計算留成時,要扣除外貿分公司從出口商品中提供貨源的部分,這部分商品已列入出口計劃,并實行了出口商品外匯留成,不能重復計算。友誼商店的外匯留成,要適當進行分配,供貨單位和銷售單位所得的部分,原則上應占半數以上。留成外匯應主要用于解決友誼商店增加貨源和擴大銷售的需要。
友誼商店收匯留成由省財貿辦公室掌握。
五、寄售、代銷收匯留成
寄售、代銷國外煙、酒等商品,按手續費收入計算,留成百分之三十。分配辦法、使用方向和掌握部門,按前條辦理。
六、其他非貿易外匯收入留成
除上列非貿易外匯收入留成以外,其他非貿易外匯收入,原則上比照各類留成的比例辦理。海員俱樂部原包括在港口收匯中規定留成百分之二十,可仍按原規定執行,這項外匯由省總工會掌握。刊登國外廣告等其他外匯留成,按照中國銀行另行制定、下達的具體規定執行。
七、本辦法從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起執行。
198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