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0-03-2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房地產綜合開發和商品房的經營管理,不斷提高房地產綜合開發的經濟、、社會、環境效益,加快我區城鎮建設步伐,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城市(包括縣城,以下稱城鎮)房地產綜合開發和房地產業的經營管理。
第三條 城鎮房地產綜合開發和商品房的經營管理歸口各級建委或主管房地產業的部門實行行業管理。
第四條 城鎮建設必須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方針。城鎮成片建設(包括新區的建設與舊區的改造)詳細規劃和建設計劃經批準后,由當地政府通過議標、招標等方式委托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承辦。
開發公司按照經批準的開發方案和“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則,配套進行房屋、各項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務設施的建設。
第五條 城鎮房地產綜合開發,在城市總體規劃指導下,由當地政府根據有關規定和有關批準文件,統一征地。
第六條 城鎮房地產綜合開發和商品房屋的生產與銷售,都要按規定編制長期計劃和年度計劃。
長期計劃(三至五年的),由各縣、市的計委和建委編制,經當地政府審定,報自治區計委、建委備案。
年度計劃,由各開發單位根據各地的長期計劃進行編制,并經當地計委、建委審查后,報自治區計委、建委,由自治區計委根據國家計劃指標和各地情況平衡后下達。
第二章 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
第七條 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開發公司的宗旨是執行城鎮規劃,為城鎮人民創造良好的生產、生活居住條件,努力實現社會、環境和經濟效益的統一。
第八條 開發公司的資金來源包括自有資金、貸款、組織集資、同銀行聯合發售住宅建設集資有獎證券等。
第九條 開發公司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ㄒ唬┯薪∪慕M織機構、財務制度和公司各項管理制度、章程。
?。ǘ┯信c公司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和相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其中:甲級公司的自有資金在五百萬元以上,流動資金五百萬元(包括銀行貸款明確為流動資金,下同)以上;有三至五名以上工程師,一名會計師,一名經濟師,十名以上技術員等專業技術人員;具備年開發、建成房屋建筑面積十萬平方米以上的能力。乙級公司有自有資金在二百至五百萬元,流動資金二百萬元以上;有二名以上工程師,一名會計師,五名以上技術員等專業工程技術人員;具備年開發建成房屋建筑面積五至十萬平方米的能力。丙級公司有自有資金五十萬元以上,流動資金五十萬元以上;有助理工程師、技術員、技師、會計員;具備年開發建成房屋建筑面積一至五萬平方米的能力。
(三)有固定的辦公地點。
第十條 開發公司的資質審查和審批程序:甲級開發公司須經當地建委審查,當地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區建委審批。乙級、丙級開發公司經當地建委同意,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經批準成立的開發公司由自治區建委統一頒發《城鎮房地產綜合開發證書》。審核資金工作由當地建設銀行辦理。
開發公司領到證書后,按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未經批準,無房地產綜合開發證書的公司,一律不準參加城鎮房地產綜合開發,銀行不給貸款,當地政府不批土地。
對開發公司資質進行不定期復驗,如發生重大變化,按規定標準升降,對不符合規定的開發公司予以取消開發資格。
第十一條 開發公司的主要任務是經營房地產開發(包括配套設施),其具體范圍是:
(一)成片開發(改造)地段(街道)或小區;
?。ǘ┙邮艹邪贫ê徒M織實施小區建設規劃;
?。ㄈ┙邮芪?、辦理開發區范圍內的征地報批手續;
(四)承包拆遷安置。平整場地,小區道路、水電通訊、排水綠化等基礎設施;
?。ㄎ澹┏邪宰≌瑸橹鞯牡孛娼ㄖO計、施工和各項配套設施以及大型公共設施的建設。
第十二條 開發公司業務經營允許跨地區,不受條塊限制。各地有關部門對本地區參與開發的公司在貸款、征地拆遷、材料供應等要一視同仁。
第十三條 開發公司必須按經批準的小區規劃要求同步進行配套基礎設施建設,不得在施工時隨意改變規劃、設計和削減核定的配套項目。
開發公司和房地產業管理部門不得借房地產綜合開發或經營商品房為名直接出賣和非法轉讓土地。
第十四條 開發公司要加強對施工單位的建筑工程質量管理,實行工程質量的社會監督和第三方認證的制度,開發區的單體建筑由開發公司按照與施工單位的承包合同組織驗收。整個小區、居住房屋及生活配套設施,由開發公司在自檢的基礎上提請當地建委組織城建、房管、規劃、園林、環保、消防等有關部門共同進行驗收。未經驗收合格的房屋不準出售,房管部門不發產權證。配套不齊全的,限定時間由開發公司負責配套齊全。否則,建委有權從開發公司劃出相應資金,組織善后工程,直至達到規定要求。
第十五條 開發公司與各有關單位簽訂開發建設合同,雙方必須信守。
第十六條 開發公司稅后留利需要建立的各項基金具體比例應按規定由當地建設銀行審定,生產發展基金應主要投入城市的開發、建設。
第十七條 凡開業一年以上的開發公司,必須建立營業手冊作為考核營業情況和參加投標的依據,營業手冊由自治區建委統一印制。
第十八條 開發公司因單位名稱、隸屬關系、經營級別、性質等改變,或單位發生分解、關閉、停業、合并、轉產等情況,須按規定辦理好有關手續。
第十九條 經過資質審查批準的開發公司進行房地產開發,出售商品房,可收取管理費,甲級公司為4%,乙級公司為3.5%,丙級公司為3%。從收取管理總費中開發公司上交自治區、市、縣主管部門各3%。
第二十條 開發公司必須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當地人民政府行業歸口管理部門對建設計劃、標準、價格、經營、稅收、資質審定和隊伍的統一管理,接受各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三章 商品房的經營管理
第二十一條 商品房的建設(包括小區、整條街道或成片改造)主要由開發公司實行總承包,內容包括:水、電、路、綠化等基礎設施,成套住宅、辦公、商業樓宇或其它用房;商品房的建設不得只建基礎出售。
第二十二條 商品房由各地房地產業管理部門和開發公司經營。
商品房銷售價格,由成本、平均銷售利潤(7%)和稅金及其他有關費用組成。具體由自治區物價局、建委、計委和建設銀行共同確定。
商品房因所處位置不同,其價格應有地區級差。各城鎮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劃定城市中心區,中心外圍區和邊緣區。住宅因層次、朝向及環境不同,也允許有價格級差。
小區內出租或出售的非住宅用房,其建設資金不得再攤入小區住宅售價中。按規定出售給私人的住宅,各種免交的費用應由當地政府統籌安排。
第二十三條 凡有當地正式戶口的干部、職工、居民,都可以申請購買住宅。對無房戶、擁擠戶、晚婚青年戶、用外匯購房戶、落實私房政策中的騰遷戶申請購買住宅的和回廣西定居的華僑、外籍華人、港、澳、臺同胞需要購買住房的,應優先供給。
第二十四條 單位購買商品房要憑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文件和經營部門出售的證明,到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私人購買的商品房按國務院頒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由當地房地產業管理部門統一管理。
全價出售的商品房全部產權屬私人所有,允許出售、出租、繼承、轉讓、分割;一九八六年三月一日以前向私人實行“三個三分之一”補貼出售的商品房,按規定不得出租,需要出售、轉讓,必須出售或轉讓給原售房單位或房地產管理部門。在各地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出臺后,這部分房屋可按房改后的購房的辦法,補足購房款后,全部產權屬私人所有。
第二十五條 統一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可成立小區管理委員會,以當地政府或委派機構為主,有房地產管理部門、派出所、園林、環衛等部門及居民代表參加,實行民主管理;也可以成立居住小區服務公司為小區居民服務。
管理費可以從城市維護建設稅中解決部分;屬小區內公共利益的應按實攤銷;還可以通過職工所在單位集資或資助部分。
商品房周圍空地,除統一規劃綠化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或違章建筑。
第二十六條 商品房的維修,可以實行統籌統支的辦法。購房單位或個人,可與房地產管理部門的維修隊或小區服務公司簽訂維修合同,每月按建筑面積向房地產管理部門交定額統籌維修費,由房地產管理部門或服務公司在建行設立專戶,??顚S?,不得挪作它用。統籌維修的范圍是指共用部分,如樓梯、屋面、下水管道、公共照明等項。室內的維修由用戶自理。具體辦法由各地按實際情況制訂。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199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