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1-03-1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當前,我區水運企業面臨著貨源缺,船舶、設備老化,資金嚴重不足,無更新改造能力,運輸成本不斷上升,效益大幅度下降的局面。不少企業出現虧損,處境極為困難。為使水運企業度過難過,擺脫困境,逐步增加活力,充分發揮水運企業在發展我區國民經濟中的作用,特制定下列扶持措施:
一、各級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水運企業的領導。抓好運輸市場的治理整頓工作,為企業創造一個良好的經營環境,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增收節支,挖掘內部潛力,發展生產,提高效益。不斷增強企業的自我積累,自我改造,自我約束和自我發展的能力。
二、暫緩執行交通部、財政部(90)交運字136號文關于水路運輸管理費按營業收入2%計征的規定,仍按我區原規定1%的標準計征。
三、1991年至1993年間,對國家下達交通部門的船舶購置貸款,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帶帽下達。繼續按國家計委、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調整部分行業基本建設銀行貸款差別利率的有關規定》(計投資「1989」383號)差別利率及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關于調整貸款利率的具體規定的通知》(銀傳「1990」38號)執行。
國營水運企業貸款年利率超過3.6%部分,繼續按照桂政發「1987」30號文規定,由各級財政給予貼息。
水運企業的船舶更新貸款、港口設備貸款和基本建設貸款,仍在繳納所得稅前用企業利潤和自有資金(含折舊基金)歸還本息。
四、1991年至1995年間,減半征收港航企業的所得稅。作為企業的更新改造資金,專項用于船舶、港口設備的購置,由財政部門監督。
對特別困難的虧損企業,可按稅收管理體制規定和審批權限,報經批準后,給予定期減免營業稅的照顧。
五、1991年至1993年間,港航企業上交的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由自治區財政廳和自治區交通廳研究,統一安排,全額專項用于企業船舶、設備的更新改造。
六、1991年至1993年間,水運企業運輸生產用的平價油料指標,由石油主管部門按國家下達的年度分配計劃水平供應。并盡可能在指標分配上給予照顧。
七、1991年至1993年間,水運企業對承包的船舶,可以適當加速折舊,具體辦法由自治區交通廳和自治區財政廳擬定。
八、以上扶持措施僅適用于交通部門主管的國營和集體港航企業。
1991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