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8-06-19 00:00:00.000 發文單位:省政府
第一條 為了加強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的安全保衛工作,預防違法犯罪和治安災害事故的發生,保障國家、集體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的所有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內部安全保衛工作的領導。各級主管部門、當地公安機關負責對管轄范圍內各單位安全保衛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
第四條 各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應當貫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并納入目標管理責任制、經濟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與生產、工作同布置、同檢查、同考核、同獎懲。
第五條 各單位主要領導是本單位安全保衛工作的責任人。其主要責任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
二、制定和組織實施本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計劃和制度;
三、建立健全保衛機構,加強對專職消防隊、經濟民警隊的管理,提高保衛工作人員的素質;
四、對本單位職工進行安全防范教育;
五、定期檢查安全保衛工作,發現隱患漏洞,及時采取措施。
第六條 各單位保衛機構的設立或撤銷,保衛人員的配備或調整,應征得當地公安機關同意,并向公安機關備案。
保衛工作必需的經費,應列入本單位的財務預算。
第七條 各單位應做好下列工作:
一、對本單位人員進行遵紀守法、職業道德和安全保密教育,增強法制觀念,提高同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的自覺性;
二、落實防特、防盜、防破壞、防治安災害事故等防范措施;
三、協助公安等部門做好本單位職工、家屬、常?。ɑ驎鹤。┤藛T的治安管理和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幫教工作,及時調解處理各種糾紛;
四、協助公安機關監督、考察本單位被依法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監外執行的罪犯和被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被告人。
第八條 各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建立下列安全保衛制度:
一、門衛、值班、巡邏制度;
二、現金、有價證券、文物及其他貴重物品管理制度;
三、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槍支彈藥和其他危險物品管理制度;
四、要害部門(部位)安全保衛制度;
五、機密文件、資料管理制度;
六、重大治安情況報告制度;
七、安全保衛檢查制度;
八、其他有關的安全保衛、管理制度。
第九條 各單位保衛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負責實施安全保衛工作計劃和各項安全保衛制度,完成公安機關下達的安全保衛工作任務,維護本單位的治安秩序。
第十條 各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單位群眾性的治保、消防、護廠、護校組織,搞好治安聯防。
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上級主管部門或公安機關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執行安全保衛制度,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成績顯著的;
二、發現并制止違法犯罪行為,事跡突出的;
三、避免治安災害事故發生或在搶險救災中事跡突出的;
四、協助公安機關查破案件事跡突出的;
五、在安全保衛工作中認真負責,忠于職守,成績顯著的。
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建議上級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忽視安全保衛工作,致使單位內部治安秩序混亂,經常發生違法犯罪活動的;
二、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實,造成治安災害事故的;
三、違反安全保衛制度,致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
四、發現重大隱患不及時報告或能夠消除的隱患不及時消除的;五、對發生的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隱瞞不報的;六、妨礙本單位保衛人員履行職責或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公務的。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一年四月十八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轉省公安廳《關于廠礦、企事業、機關、學校安全防范工作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198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