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1-04-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省政府
隨著對外開放和外貿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我省的外匯收入持續增長,利用外資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逐步增多。為了加強外匯的宏觀管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增強出口創匯能力,現根據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對外匯管理作如下規定:
一、各項留成外匯的分配和使用管理
1、出口商品留成外匯,按國務院有關外匯分成比例,由省外匯管理局憑出口企業提供已核銷的出口結匯水單,經省經貿委審核后,逐月核撥給外匯留成單位。
2、黃金留成外匯,由省集中50%,分配給產金市(地)、縣各10%.省黃金公司和省有色金屬公司根據各市(地)、縣上年實際黃金交銷量,計算出市(地)、縣所得的黃金留成外匯額度,經省計經委、省人民銀行審核后,按年度一次分撥。
3、旅游外匯留成,按國家《旅游外匯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按季結匯留成。
4、僑匯留成,由省外匯管理局根據中國銀行鄭州分行結匯證明,按月計撥留成,省僑辦負責分配使用。
5、對外承包和勞務外匯留成,由省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及其它對外承包公司于每年年終編制年度外匯收支決算,報省外匯管理局和財政廳審核后通知有關公司,將當年外匯收入的50%結匯后上繳國家,其余50%經省外匯管理局批準后可保留現匯或留成額度。
6、國家外匯管理局河南外匯調劑中心是辦理我省外匯調劑業務的金融事業單位,各項留成外匯、捐贈外匯、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收入、中外雙方外匯投資款、國外借入的外匯、居民外匯等均可進入調劑市場。允許買賣雙方面對面自由協商調劑價格,并可跨省調劑。
7、留成外匯主要用于境外支付。對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批準,“以出頂進”、“以產頂進”、“國內以人民幣計價加收外匯額度”的產品以及外商投資企業的產品,可以在國內支付外匯。
二、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管理
1、外商投資企業在取得營業執照后,應及時向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進行外匯登記。
2、外商投資企業進行外匯登記后,可選擇一家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開立外匯帳戶,并由開戶銀行在該企業的營業執照上加蓋“已開第一戶”印章。如需在兩家或兩家以上銀行開戶時,銀行憑外匯管理部門的批準件可予辦理。
3、外商投資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如需在境外開立外匯帳戶,應向外匯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辦理。
4、除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的以外,外商投資企業的一切外匯收入必須存入境內開戶銀行。企業經營范圍內的外匯支出,外商投資者在依法納稅后的外匯利潤和其它外匯收益的匯出,不必經外匯管理部門審批,可憑企業董事會分配利潤決算書及完稅證明,自行通過銀行辦理,開戶行應? 諂渫晁爸っ魃霞癰怯≌隆? 5、外商投資企業因業務需要可自行向境內外籌借外匯資金,但須于簽約后十天內向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債務登記。
6、外商投資者從企業分得的人民幣利潤在國內進行再投資,按國家規定可享受外商投資同等待遇。
7、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收支一般應保持平衡。為幫助企業平衡外匯收支,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允許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全部或部分先進產品在境內銷售收取外匯。
8、外商投資企業可向外匯管理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申請辦理外匯抵押人民幣貸款,按抵押日匯率計算,互不計息。
三、境外投資企業的外匯管理
1、河南省外匯管理局是處理本省境外投資有關事宜的管理機關,負責境外投資外匯風險審查和外匯資金來源審查,并作出書面審查結論。
2、境外投資外匯資金的匯出,須憑省人民政府或省經貿委的批件,經財政廳、省外匯管理局審核后,辦理資產登記和投資外匯資金匯出手續,并按匯出的外匯資金數額的5%繳存匯回利潤保證金。境外投資企業的匯回利潤保證金專戶,由外匯管理部門在指定的銀行開設。
3、境外企業的外匯資金不得以個人名義存放境外。如屬特殊需要,必須以個人名義開戶的,應報經主管部門和外匯管理部門批準。
4、境外企業在當地注冊和開戶后,應在三十日之內將當地注冊證明及企業開戶銀行、銀行帳戶等有關資料,由其境內投資者報送外匯管理部門備案。
5、境外企業的利潤或其它外匯收益必須按期調回境內。其收益自企業在當地注冊之日起,五年內由境內投資者全額留成。五年后,20%上繳國家,80%留給境內投資者。如存放境外周轉使用,須事先報經省外匯管理局批準。
6、境外企業資本變更、轉讓股份,須報原批準部門批準,并向省外匯管理局、國有資產管理局提交報告書,在轉讓結束三十日內將所得外匯收益調回。
7、境外企業停業或解散后,應將外匯收益及時調回,不得擅自挪作它用或存放境外。
8、境外企業未按計劃匯回利潤或其它收益的,其境內投資者應向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及時提交不能按照完成利潤計劃或者經營虧損的報告書。如無正當理由,省外匯管理局將按國家外匯管理政策從企業保證金帳戶或留成外匯中扣除相應數額上繳國家。
9、境外企業應在當地會計年度終了后六個月內,向省外匯管理局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等財務報表。
199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