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9-06-29 00:00:00.000 發文單位:省政府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省事業單位編制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事業單位,是指從事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生活各個領域服務,處于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活動之外,不具有國家行政管理職能,不以創造利潤和為國家積累資金為主要目的全民所有制單位。
符合前款規定的單位,使用事業編制。
第三條 縣級以上編制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統一管理事業單位編制的主管部門。
各級計劃、勞動、人事、財政、銀行、審計、監察等部門,應密切配合編制部門做好事業單位編制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編制部門管理事業單位編制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本省有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的政策、法規和規章;
(二)制定和執行事業單位編制控制計劃;
(三)具體審核或審批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
(四)制定和落實事業單位編制定員標準和內部人員結構比例;
(五)檢查監督事業單位編制的執行情況。
第五條 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全省事業單位編制管理的規章制度和政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加強對事業單位編制管理工作的領導,并按照分級管理的范圍和規定的權限,管理所屬事業單位編制。
第六條 事業單位的編制,應貫徹精干、節約、效能的原則,并根據我省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的需要,以及人力、財力、物力的可能,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逐步發展。
第七條 事業機構設置、調整及編制的核定,應貫徹政事分開、企事分開的原則,明確工作任務和職責范圍,按規定程序報批,并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編制部門的專門文件為執行依據。
上級各業務主管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干預下級的機構編制。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直屬或委托有關部門代管的事業機構的設置和調整,由同級編制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并報上一級編制部門備案;其內設機構,由同級編制部門審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所屬的事業機構,由同級編制部門審批。鄉(鎮)所屬的事業機構,由縣(市)編制部門審批。
第九條 各類院校的設置和調整,按下列權限審批:
(一)高等院校,由省教育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省人民政府審核后,報國家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其內設機構,在同級編制部門和教育主管部門審定的限額內,由院校自行確定,并報編制部門和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二)中等專業學校,由省業務主管部門或省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提出意見,經省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三)技工學校,由省業務主管部門或省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提出意見,經省勞動主管部門會同編制部門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四)高級中學,由縣(市)教育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縣(市)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審批,并報省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五)初級中學、小學,按《河南省義務教育實施辦法》規定的權限審批。
第十條 省和市(地)所屬各類獨立的自然科學研究機構的設置和調整,由其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編制部門會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或審批,并報上一級科技主管部門備案;省和市(地)所屬其它各類科學研究機構,由同級編制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省屬圖書出版機構的設置和調整,由省編制部門會同新聞出版主管部門審核,并征求國家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意見后審批;省直各部門和市(地)所屬新聞出版機構,由同級編制部門征求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意見后審批。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不確定行政級別。確因工作需要必須明確級別的,應根據其在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中承擔的任務及其隸屬關系等條件,參照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政級別,分別確定相應級別,但不得高于同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級別。
確定事業單位的相應級別,必須按有關規定報批。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編制部門,對事業單位的編制實行宏觀控制、計劃管理。全省事業單位編制的控制計劃,由省編制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下達,各市(地)、縣(市)在省下達的計劃控制數內具體審批和管理。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都應核定編制。凡有編制定員標準的事業單位,其編制應在規定的定員標準以內核定;凡未制定編制定員標準的,其編制應按崗位和工作量核定;新建、擴建單位的編制,分期分批核定。核定事業單位編制的同時,還應核定其領導職數和內部人員結構比例;事業單位的各類人員,按核定的結構比例配備。
各類事業單位的編制定員標準和內部人員結構比例,由省編制部門制定或由省編制部門會同省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第十五條 鼓勵有條件的事業單位逐步實行自收自支、企業化管理。對已實行自收自支、企業化管理、不需財政撥給任何經費的事業單位,其編制可根據工作需要適當放寬。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的編制包括:
(一)由本單位支付工資的在職人員;
(二)經勞動、人事主管部門批準聘用的人員;
(三)計劃內臨時工人。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調配人員,必須依據編制,逐步充實,提高素質。各類統配人員的分配計劃和其它增人計劃,由各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會同編制部門共同制定。
第十八條 各級編制部門對所屬事業單位,實行編制與工資基金相結合的管理辦法。各事業單位必須以編制部門審核的編制與工資基金管理冊,作為申請調配人員、核撥經費、領取工資的憑據。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和各業務主管部門,必須嚴格執行編制法規、規章和政策,機構設置和編制定員一經批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增加和改變;未經批準增加、調整機構和人員編制的,編制部門不得承認,財政部門不得核撥經費,計劃部門不得下達勞動工資計劃,勞動、人事部門不得辦理人員調配手續,銀行不得支付工資。
長期沒有工作任務或不能開展工作的事業單位,應予撤銷,收回編制。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同級編制部門或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并限期糾正;拒絕糾正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追究其主管部門領導的行政責任:
(一)擅自增設機構、增加編制和領導職數的;
(二)擅自進行機構升格的;
(三)擅自改變單位性質、名稱和隸屬關系的;
(四)擅自調配人員和超編調配人員的;
(五)長期嚴重超編不精簡壓縮的;
(六)內部人員結構嚴重不合理長期不調整的。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省編制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我省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附:事業單位范圍劃分目錄提要
一、科學研究事業單位:從事數學、物理、化學、生物、農業、林業、水利、醫藥、交通、能源、冶金、建材、電子等自然科學研究的專業研究所;從事政治、經濟、哲學、法學、史學、文學等社會科學研究的專業研究所;從事管理學、情報學、人口學、圖書館學等綜合科學、交叉科學研究的專業研究所;從事計量、測試、環境保護、計劃生育等社會公益事業研究的專業研究所等。
二、勘察設計事業單位各種綜合性和專業性的規劃設計院、設計所;各種勘察院、普查隊、測量隊等。
三、教育事業單位:各種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普通中小學校、幼兒園、盲聾啞人學校;黨校、干部職工院校和其它成人教育(培訓)單位;為教學服務的教學(教材)研究、電化教育單位等。
四、文化藝術事業單位:各種紀念館、展覽館、群藝館、文化館(站)、圖書館、文化宮、青少年宮、文化娛樂中心;綜合性和專業性文藝演出團體、文藝創作單位;文物保護(管理)單位等。
五、新聞出版事業單位:各種報社、出版社、雜志社;廣播電臺、廣播站、電視臺、微波站、轉播臺等。
六、體育事業單位:各種公共體育場、體育館;各種專業運動隊和體育訓練單位等。
七、衛生事業單位:各種綜合性和專業性醫院、門診部、衛生院;防疫、防治、保健、藥品檢驗單位;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和藥具管理單位等。
八、農林水牧事業單位:農業(農機)技術指導、推廣站,種子站,土壤肥料站;畜牧獸醫院(站),植物保護所(站),飼草飼料站;林業技術試驗推廣站,試驗林場(苗圃);農田水利、水土保持指導站,水文水資源管理站,水庫、堤壩管理單位及水產養殖試驗單位等。
九、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各種福利院、療養院、干休所、養老院;殯葬場(館)、烈士陵園和公墓管理單位;殘疾人服務單位等。
十、城市公用事業單位:公園、動物園、清潔隊、市政建設管理單位;風景名勝游覽區管理單位等。
十一、綜合服務事業單位:氣象臺(站)、地震臺(站);公路和港航養護、管理(監理)站(所),環境保護監測理站(所);調查統計、檢測檢驗、計算、咨詢、技術服務單位等。
十二、機關附屬事業單位:檔案館;機關招待所、房產維修隊、機要印刷廠等。
十三、其它符合本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的單位。
1989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