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8-09-12 00:00:00.000 發文單位:省政府
一、省政府各部門召開專業會、座談會、表彰會、工作會,一般不要邀請省政府領導同志出席講話、接見、照相、剪彩等活動。
二、省政府領導同志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全省性重要會議和其他重要活動,由省政府辦公廳聯系、安排。
三、省政府領導同志需要參加全省大型、綜合性的活動,由省政府辦公廳與有關方面協商后,應報被邀請的領導同志同意。
四、各部門邀請省政府領導同志參加外事、外經活動,一律通過省政府外事辦公室、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按有關規定統籌安排,并將活動安排和有關材料提前一周報省政府領導同志。安排外事、外經活動時,要注意掌握好接待規格和方式。
1988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