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頒布時間:1990-06-29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河南省人大常委會
河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決定將《河南省地方煤礦管理條例(試行)》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逾期不申請復議或經(jīng)復議后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附:《河南省地方煤礦管理條例(試行)》的有關條款:第三十二條 經(jīng)濟處罰由各級煤礦主管部門執(zhí)行。受罰單位或個人在接到罰款通知書十天內,必須向指定銀行如數(shù)交納。如對處罰決定不服,在接到罰款通知書十五天內,可向上一級煤礦主管部門申訴或向當?shù)厝嗣穹ㄔ浩鹪V,逾期不交又不起訴者,煤礦主管部門可向當?shù)厝嗣穹ㄔ浩鹪V。
199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