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頒布時間:1990-06-29 00:00:00.000 發文單位:河南省人大常委會
河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決定對《河南省城市建設管理辦法(試行)》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各級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有權進入所管范圍內的建設單位,檢查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
二、將第四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城市建設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收費決定或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逾期不申請復議或經復議后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河南省城市建設管理辦法(試行)》有關條款:第十一條第一款:各級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有權進入所管范圍內的任何建設單位,檢查違犯城市規劃的行為。對違犯規劃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提出批評教育,也可以報告同級人民政府處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違章罰款,由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提出罰款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違章單位和個人,應及時向城市建設管理部門繳納應交的費用和罰款。逾期三個月不交者,由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仲裁,銀行憑仲裁書從單位帳戶中扣收,個人應扣部分由單位從本人工資中扣交。
199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