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頒布時間:1990-12-26 00:00:00.000 發文單位:河南省人大常委會
河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決定,將《河南省〈礦產資源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修改為: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決定或復議決定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附:《河南省〈礦產資源法〉實施辦法》原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上一級行政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訴后十日內作出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應當在接到裁決通知后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罰款或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決定或對裁定期滿不申訴或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990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