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9-07-27 00:00:00.000 發文單位:省政府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省利用世界銀行貸款的財務管理,保證世界銀行貸款的合理使用和按時還本、付息、付費,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利用世界銀行貸款,是指使用財政部轉貸給我省的世界銀行貸款。
第三條 省財政廳負責全省利用世界銀行貸款的財務管理工作,并作為省人民政府的債務代表人辦理我省利用世界銀行貸款有關事宜。
第四條 利用世界銀行貸款的項目單位所在地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利用世界銀行貸款的財務管理工作,并作為同級人民政府的債務代表人,做好貸款的提取、使用和還本、付息、付費等工作。
第五條 利用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經省人民政府與財政部簽訂協議后,由省財政廳與項目所在地省轄市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簽訂轉貸協議。
轉貸協議的主要內容應包括:貸款金額、期限、用途、提款方法,還本、付息、付費的時間、方式,有關報表的報送程序等。
第六條 利用世界銀行貸款的省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應層層落實債權債務,嚴格履行協議規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貸款項目單位的財務監督,確保貸款的合理使用。
第七條 世界銀行貸款項目單位,應根據轉貸協議、工作程序預算和工程進度等,編制年度財務用款計劃,報送同級財政部門,由同級財政匯總并逐級上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依據用款計劃發放貸款。
第八條 世界銀行貸款項目單位,應按照轉貸協議規定用途使用貸款,嚴禁截留或挪用。
第九條 世界銀行貸款項目單位,應正確核算工程成本,并按貸款協議的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季度和年度項目財務報表、工程進度報告和其它必要的報表,由同級財政部門匯總,逐級上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審核匯總后,編制世界銀行貸款年度決算,報財政部和世界銀行,同時抄送省計經委備案。
第十條 凡涉及外匯收支的貸款項目單位的會計帳戶,應采用復式記帳法,同時以人民幣和美元記載。有關報表按實際帳務以人民幣和美元分別編制。
第十一條 省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應按照與省財政廳簽訂的轉貸協議規定償還貸款。償還的貸款,由省財政廳專戶儲存,統一管理,并及時歸還財政部。對不按貸款協議規定期限償還貸款的,除應繼續履行償還責任外,還應承擔延期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1989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