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8-07-07 00:00:00.000 發文單位:省政府
第一條 為了加強科技經費的宏觀管理,合理和有效地使用科技撥款,保證全省科學技術規劃的實施,根據國務院《關于科學技術撥款管理的暫行規定》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科技三項費用(中間試驗、新產品試制、重大科研項目補助費,下同),省財政廳應按當年省財政預算支出總額的1%安排;科學事業費的預算支出,應按高于當年省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速度的原則安排。科技三項費用和科學事業費,由省科委統一管理使用。
市、地、縣(市)應按當地財政預算支出總額的05~1%安排科技經費,由同級科委管理使用。
第三條 列入省科技計劃項目的經費,按下列規定管理:
一、省重大科技項目,由省科委會同有關部門面向社會公開招標,保證所有投標單位的同等權利,擇優確定項目承擔單位,保證項目指標達到省計劃的要求。
二、省科技計劃項目一律實行合同制。用于這些項目的科技三項費用或其他財政撥款,應當根據項目的預測經濟效益和償還能力,分別實行有償或無償使用。
凡經濟效益好、有償還能力的項目,應在合同中規定全部或部分償還投資。承擔單位是企業的,應在繳納所得稅前,用該項目投產后的新增利潤歸還;是科研單位的(包括大專院校、技術開發單位),用該項目實現的純收入歸還。
在執行過程中,出現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喪失償還能力的,由承擔單位提出申請,經省科委會同主持項目的管理部門和開戶銀行審查批準,可予以部分或全部減免,并報省財政廳備案。
對沒有償還能力的基礎研究和部分應用研究以及軟科學研究項目,可在合同中規定免還。
三、省科技計劃項目的經費,由省科委會同省財政廳核撥,并監督使用。其中有償使用的經費,由省科委委托銀行放款,并按合同規定回收應該償還的資金,用以建立科技發展基金,繼續用于科技事業的發展,不沖抵財政部門按計劃應撥的經費。
列入市、地、縣(市)科技項目的經費,應按照上述規定由同級科委會同財政部門進行管理。
第四條 列入各級財政預算撥款的獨立科研單位的科學事業費,以一九八六年度預算調整數(扣除一次性撥款,不扣除因進行改革試點而減撥的經費)為基數,由財政部門全部劃轉同級科委統一管理使用。
第五條 科學事業費實行統一管理后,科研單位的隸屬關系不變,原有對科研單位的其它撥款渠道不變。
第六條 各類科研單位的科學事業費,按下列規定管理:
一、主要從事技術開發工作和近期可望取得實用價值的應用研究工作的技術開發型單位,應通過承包國家計劃項目、接受委托研究、轉讓技術成果、開展咨詢和技術服務、合資開發或同企業聯營等多種方式,在為社會創造經濟效益過程中取得收入,積累資金,逐步向事業費自給過渡。
國家撥給的科學事業費應逐年減少,并在一九九0年全部減完。
科學事業費完全自給的科研機構,在切實保證事業發展的前提下,對其純收入不再規定三項基金的比例和具體分配形式,由單位自主分配使用。
省屬科研單位當年核減的科學事業費,50%由主管部門建立行業科技發展基金,用于行業科技事業的發展;50%留給省科委建立科研發展基金,主要用于省屬科研單位的科技委托信貸資金、以獎代撥資金和科技貸款的貼息資金。市、地、縣(市)屬科研單位核減的事業費,由同級科委掌握,用于科技事業的發展,不準挪作它用。
二、從事醫藥衛生、勞動保護、計劃生育、災害防治、環境科學等社會公益事業的研究單位,從事情報、標準、計量、觀測等技術基礎工作的單位和農業科學研究單位,屬于社會公益、技術基礎、農業科學研究型。其科學事業費應按照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對具有創收能力的,可酌情減撥一定比例的經費,并實行獎勵福利基金比例與事業費減撥比例掛鉤;基本上沒有創收能力的科研機構,仍實行經費包干,可在保證完成上級下達任務的前提下,積極組織力量為社會和經濟建設服務,取得的技術性收入留給本單位自主使用,不抵頂事業費。
上述單位應積極挖潛創收,向事業費自給或部分自給方向過渡。所取得收入分別用作發展基金、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其中發展基金不得少于50%.
三、主要從事基礎研究和近期尚不能取得實用價值的應用研究工作的基礎研究型單位,其經費應逐步做到主要依靠申請基金,國家只撥給一定額度的事業費,以保證必要的經常費用和公共設施費用。必要的經常費用,包括定編人員工資、補助工資、職工福利費、離退休人員費用、人民助學金、公務費和小額科學預研費;必要的公共設施費用,包括房屋修繕費、小型公用科研儀器設備費。這類單位取得的合理收入,留給本單位使用。
四、從事多種類型研究工作的科研單位,其經費來源可根據具體情況,通過多種渠道解決,并按照本條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七條 科研單位類型的劃分,應按照國家科委《關于科研單位分類的暫行規定》,由同級科委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確定。
第八條 各類科研單位離、退人員的離、退休金由科學事業費開支,不予減少。完全停撥科學事業費的單位,離、退休金仍應由同級科委照撥。
第九條 部門或企、事業單位委托科研單位承擔的科技任務,其費用由委托部門或單位支付。
第十條 獨立科研單位的新建、撤銷、調整或合并,以及編制的增加或減少,由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同級科委會同編委、財政部門審查批準后,由財政部門增撥或核減科學事業費。
第十一條 科學事業費的年度計劃,由有關部門報同級科委審批下達,抄送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各級科委應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科學事業費的年度預、決算和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審計部門應加強對科技三項費用和科學事業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以保證經費的合理使用。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科委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抵觸時,按本辦法執行。
1988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