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發[1982]125號
頒布時間:1982-07-0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有關委、局,各有關直屬單位:
經國務院批準,中國天津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正式建立。同時撤銷“天津市經濟技術服務總公司”。中國天津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與外經局一套機構,兩個名稱。該公司的主要任務是:在國外承包工程,提供技術勞務、開展技術合作以及承擔投資包干的經濟援助項目。
附:《中國天津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組建條例》
中國天津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組建條例
為適應對外工作的發展,廣泛開展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增進同各國人民的友好關系,為我國四個現代化收創外匯,積累資金,特組建中國天津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
第一條 性質和任務
一、中國天津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為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綜合性國營企業。
二、公司的主要任務是在國外承包工程、提供技術勞務、同羅馬尼亞、南斯拉夫及東歐國家開展生產技術合作以及承擔投資包干的經援項目。
第二條 業務范圍
三、按照兩國協議,公司根據平等互利、互通有無、取長補短、進出平衡的原則,開展同羅馬尼亞、南斯拉夫以及其他東歐各國之間的生產技術合作。
四、公司按照兩國協議或以民間貿易形式對外承包工程,也可以同海外僑商、外商或我國各對外公司合作承包工程。承包內容包括從勘察、設計到施工、安裝全過程的民用或工業建筑、公路、橋梁、文化教育、體育衛生、商業服務、市政建設工程等項目,或部分、分項工程。還可以對外提供技術服務和勞務(包括派遣研修生、為外商常駐代表機構招聘工作人員)。
五、公司以投資包干的方式承包貸款(或無償)經援項目。
六、公司對外開展合資經營企業。
第三條 義務和責任
七、公司按照承擔的任務和對外簽訂的合同,保質、保量、按期完成各項任務。要重合同、守信用、提高國際聲譽。
八、完成國家規定的成本、勞動生產率和利潤指標。
九、公司收入的外匯向銀行結算時,按國家規定的外匯結算價格結匯。外匯使用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十、貫徹國家對外政策,遵守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
第四條 權限
十一、在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指導下,根據經貿部和天津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原則,公司有權對外簽訂合同,達成協議后,上報經貿部和有關部門備案。
十二、公司可以使用留成的外匯在國外引進必要的先進技術和設備。生產技術合作出口創匯要用于引進支出,以保持進出平衡。
十三、公司有權確定本公司內處級和工程師以下人員的出國或調回,并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五條 經營管理
十四、公司在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指導下,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做好職工政治思想工作,抓好技術業務培訓,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搞好經營管理。
十五、公司的資金和外匯由市撥給或向中國銀行天津分行貸款。按照銀行規定的利率,按期交納利息,歸還本金。公司所需外匯,由市地方外匯解決,公司在中國銀行天津分行單立帳戶,以便結算。
十六、公司承包各項工程項目和承包其他對外業務,無論對內對外,都嚴格實行合同制。
十七、公司與分包單位(或承辦單位)對承包工程(包括提供技術勞務)所得的純利潤和外匯留成的分配,將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八、公司對外承包工程所需材料和設備,納入市物資供應計劃渠道。如國內不能按時、按質、按品種供應時,公司有權在國際市場采購或委托我外貿機構轉口。我外貿機構對轉口物資只收取不超過百分之三的手續費。
十九、國內物資的采購、倉儲和運輸等工作,由公司組織實施對外合同項目的單位負責。口岸倉儲、轉運和外運業務,公司委托中國成套設備出口公司所屬口岸分公司代辦,并按規定支付儲運和手續費。
二十、公司承擔投資包干的經援項目時,按經貿部有關規定辦理。
二十一、同羅、南以及其他東歐各國開展的生產技術合作項目,按國務院批準的〔80〕外經請示一字第029號《關于中羅、中南生產技術合作幾個問題的請示》的規定辦理。
二十二、有關進出口產品的許可證,應根據〔80〕外經請示一字第029號文規定:凡批準的合作項目即視為已取得進出口許可證,海關可憑經貿部委托有關進出口公司填寫的進出口報關單放行;以及〔80〕外經請示四字第030號文規定:公司為履行合同需進出我口岸的物資,海關憑有關公司根據合同填寫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放行,不另行申請進出口許可證。
第六條 組織體制
二十三、公司成立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若干人,在董事會下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二至三人。根據需要,設置精干的辦事機構。公司內部實行嚴格的責任制。
二十四、公司對外統一用公司的名義,對內實行分包或轉包的方式,由公司與有關單位簽訂合同組織實施。
第七條 領導關系
二十五、公司受天津市人民政府直接領導。凡涉外的方針政策,原則協議和有關制度及各對外承包公司間的業務協調等由對外經濟貿易部歸口。
二十六、公司對外開展的承包工程、提供技術和勞務以及同羅馬尼亞、南斯拉夫等國的生產技術合作業務,由經貿部歸口管理并接受經貿部的業務指導。
二十七、公司的所有報表,在報送市人民政府的同時,均抄報經貿部。
二十八、公司在國外的機構人員(包括與各國合營公司的我方人員),政治上受我駐外使(領)館領導,業務和技術上由國內有關部門領導。但所有重大問題都要及時向我駐外使(領)館請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