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1983]183號
頒布時間:1983-12-2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省委、省政府(皖發[1983]48)號文件《關于加強和改革普通教育的決定》規定:“在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定之前,對工作積極負責,教學效果良好的中教五級、小教三級以上的中、小學教師(包括教研人員),原則上可按高等學校講師對待。”為貫徹這一規定的精神,現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一、全省各類中學、小學幼兒園的在職公辦教師和在縣教育局教研室以上單位(含縣教育局教研室)工作的教研人員,現工資級別在小教三級、中教五級以上(含小數三級、中教五級),忠誠黨的教育事業,工作認真負責,教學效果良好,均可享受講師待遇。凡工作不負責任,教學效果差;近兩年內因政治錯誤、道道敗壞或其它問題而受到黨內嚴重警告或行政記過以上處分的,均不得享受講師待遇。
二、現工資級別在中教五級、小教三級以上的中學、小學、幼兒園的校長、教導主任等,凡工作認真負責,教學效果良好,并有十年以上教齡(含兼課時間)的,亦可享受講師待遇。教齡不夠,或教齡雖滿十年,教學效果差的;由行政或其他部門調任校長、教導主任的;以及近兩年內受過上述處分的,均不得享受講師待遇。
三、凡被確定享受講師待遇的中、小學教師和幼兒園教師,在參加會議、聽報告等方面,原則上按講師對待。其家屬“農轉非”問題,按照省公安廳、糧食廳、人事局(皖人科字[1983]23號)文件辦理。物資供應,按照省糧食廳、商業廳、人事局(皖人科字[1983]005號)文件辦理。圖書資料費,按照省財政廳、人事局[1983]財事字177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四、享受講師待遇的教師和教研人員。由所在單位考核提名,填寫中、小學教師(教研人員)享受講師待遇報批表(由省教育廳統一制表),經市、縣教育局審核(學校領導人員,按干部管理權限,由任免機關審核),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名單抄報省人事局、教育廳和有關行署教育局備查。
以上意見,如無不要,請批轉各地執行。
省教育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