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辦[1984]136號
頒布時間:1984-11-2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省委、省人民政府《關于盡快打開利用外資和引進技術工作新局面的通知》下發后,我省這方面的工作已大大加強。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省人民政府決定進一步下放利用外資、引進技術方面的審批極限,以適應對內搞活、對外開放的新形勢。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進一步放寬項目審批權限。在資金(包括外匯和配套人民幣)、原材料、產品銷路不需省統一平衡解決的條件下,利用外資、引進技術每個項目的審批權限按總投資額(包括外匯和人民幣)分別放寬為:
(1)合肥、蕪湖、蚌埠三市五百萬美元以下;
(2)淮南、淮北、馬鞍山、銅陵、安慶五市和巢湖、安慶兩地區三百萬美元以下;
(3)其他地、市二百萬美元以下。
二、一般貿易進口設備(單機),原屬省管的審批權限(單機單臺五萬美元以下,批量五十萬美元以下)全部下放給地、市,由地、市自行審批。具體辦法由省經貿廳制定。
三、地、市留成外匯,根據國家規定的使用方向,由各地、市自行審批使用。
四、中國銀行合肥分行外匯貸款審批權(目前為三百萬美元以下)與項目審批權同步下放,即蕪湖、蚌埠市支行審批權可與分行審批權相等(三百萬美元以下),其它地、市支行的審批權限為二百萬美元以下。
五、減免海關稅的審批權限與項目審批權同步下放。具體辦法由省經委制定,六、工商銀行、建設銀行和稅收、工商管理、商檢部門對涉及利用外資和引進項目方面的有關審批權限,也要分別不同情況,“權放一格”,并盡快擬定具體實施辦法下發。
七、各級計劃、物資、商業部門對利用外資、引進技術項目,特別是中外合資經營、合作經營項目所需的物資、材料,凡屬國內、省內和地方平衡的,應納入各級物資分配計劃,優先安排供應。
八、省計劃、經濟綜合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放權”后,要加強宏觀指導,進一步加強計劃的綜合平衡,搞好行業規劃、經濟信息管理和協調工作,九、各地、市審批的項目均應報省有關部門備案。省有關主管部門如有異議,可在備案上報一個月內提出意見,與地、市協商.確屬審批不當的,根據項目性質,經省計委或省經委批準后,可通知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