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辦發[2001]198號
頒布時間:2001-10-1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十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白浪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縣級事業單位,各大中型企業: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十堰市國有產(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十堰市國有產(股)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有產(股)權管理,使國有資產出資人權利落實到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國家有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十堰市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以下簡稱國資公司)、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投資公司)充任國有資產投資主體,對授權范圍內的國有資(股)本行使所有權的特殊企業法人;國資公司、投資公司接受市政府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和綜合經濟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和調控。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產(股)權是指市政府國有資產管理機構代表市政府授權國資公司、投資公司持有的國有產(股)權。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全資企業是指國資公司、投資公司擁有該企業全部產權的企業;本辦法所稱控股企業是指國資公司、投資公司為該企業最大股東的企業;本辦法所稱參股企業是指國資公司、投資公司持有企業股份,但不是該企業最大股東的企業。
第五條 國資公司、投資公司以促進國有資產合理流動與優化配置,提高國有資產營運效益,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與增值為目的,按照責權統一,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開的原則,依法自主營運國有產(股)權。
第六條 國有產(股)權權益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以任何方式侵吞或損害。
第二章 國有產(股)權的行使
第七條 國資公司、投資公司作為國有資本營運機構,在授權范圍內充任國有產(股)權的出資人,是國有資產所有者的代理人。
第八條 國資公司、投資公司依照《公司法》及有關法規,按投資比例對全資、控股、參股企業相應地行使資產受益、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產權處置和財務監管等權利。
第九條 國資公司、投資公司對全資企業行使下列權利:
(一)進行財務監管;
(二)收取產權收益;
(三)按規定處置產權;
(四)選擇、考核和獎懲企業管理者;
(五)審批重大事項,其中包括:
1、審批企業章程,董事會報告,年度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或彌補虧損方案;
2、決定或批準資產經營形式(包括承包、托管、租賃、合資、合作等);
3、審批對外擔保,抵押貸款等舉債方案;
4、審批所有對外投資和項目投資。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國資公司、投資公司對控股企業依法定程序行使下列權利:
(一)進行財務監管;
(二)收取股權收益;
(三)按規定處置股權;
(四)選擇、考核和獎懲企業管理者;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國資公司、投資公司對參股企業依法定程序行使下列權利:
(一)查閱、質詢有關資料;
(二)收取股權收益;
(三)按規定處置股權;
(四)按照法定程序推薦國家股代表進入企業董事會;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國資公司、投資公司對全資、控股、參股企業承擔下列義務:
(一)承擔并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與增值;
(二)以投入的資本額為限對被投資企業承擔有限責任;
(三)不直接干預企業正常經營;
(四)為企業提供必要的咨詢服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國資公司、投資公司與全資、控股、參股企業是以產(股)權為紐帶的民事關系,平等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國資公司、投資公司持有的國有產(股)權,不直接對應和支配企業的實物資產。
第三章 企業法人財產權的行使
第十五條 全資、控股、參股企業是獨立的法人實體,依法享有包括國有資產出資者、其他出資者投資和借貸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
第十六條 企業法人財產權由企業出資者和管理者組成的法人治理機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依法行使,企業法人財產權不屬于任何自然人。
第十七條 全資、控股、參股企業應建立健全企業法人治理機構,明確責權關系,規范運作程序,企業監事會應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責。
第十八條 全資、控股企業召開董事會,應按公司法規定的時間通知國資公司或投資公司。控股企業國家股股東代表需提請股東大會審議批準的事項,事前應征得國資公司或投資公司同意。
第十九條 控股企業董事會、股東大會紀要須報送國資公司、投資公司備案。
第二十條 全資、控股企業應積極主動提供和執行國有產(股)權運營方案。
第四章 收益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國有產(股)權收益是指憑藉國有資產所有權而取得企業分配的稅后利潤、股息、紅利,配股權證轉讓、國有產(股)權轉讓收入和依法取得的其他收益,國有產(股)權收益由國資公司、投資公司收取。
第二十二條 全資企業稅后利潤由國資公司、投資公司統一征收,具體征收方式、比例及金額由國資公司、投資公司根據有關政策及企業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三條 控股、參股企業應按同股、同權、同利的原則給全體股東分配股利。對應交國資公司、投資公司的國家股紅利,企業應及時以現金方式上繳;為支持企業發展,經國資公司、投資公司同意,暫留企業使用的紅利,企業應比照同期商業銀行貸款利率交納占用費。
第二十四條 國有產(股)權收益納入國有資產經營預算,按國家有關規定用于資本再投入;國有產(股)權收益的收繳、使用情況由市政府有關部門監督檢查。
第五章 國有產(股)權轉讓
第二十五條 國有產(股)權轉讓是指國資公司、投資公司依法將其持有的國有產(股)權,通過買賣、置換或其他合法方式轉移給他方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國有產(股)權轉讓必須依法向有批準權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報批。國資公司、投資公司是國有產(股)權轉讓的主體,其所屬的全資、控股、參股企業無權轉讓本企業的國有產(股)權。
第二十七條 國有產(股)權轉讓程序一般為:
(一)國資公司、投資公司按運營國有產(股)權的基本原則與受讓方擬定轉讓方案和合同,向市政府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提出轉讓報告;
(二)市政府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對轉讓報告進行審核,報上級審批;
(三)交易雙方簽訂轉讓合同,辦理轉讓的有關法律手續。
第二十八條 國有產(股)權轉讓收益由國資公司、投資公司收取后按本辦法第四章規定使用。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責任人將依照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條 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