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08-07-08 14:30:11.000 發文單位: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和加強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整合財力資源,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財政資金的有效安全運行,逐步建立更加科學、規范的財政專項資金運行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國家有關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的規定,參照自治區本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財政專項資金是指自治區財政和市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用于全市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的具有專門用途、實行項目管理的資金。具體包括基本建設支出,企業挖潛改造資金,科技三項費用,農業、林業、水利和氣象支出,文體廣播事業費,教育、科學、醫療衛生支出,撫恤、社會福利救濟和社會保障支出,行政法專項支出,城市建設和環境保護支出,政策性補貼和支援不發達地區支出,其他支出等專項資金。用于應對突發性事件臨時安排的專項資金和救災資金,可以執行相關規定。
第三條 市本級財政專項資金的來源包括:自治區財政下達的專項轉移支付、增發國債和專項撥款補助;市本級財政一般預算安排的專項撥款、基金預算撥款、財政預算外專戶核撥資金及部門其他收入。
第四條 財政專項資金是政府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物質保障,是促進地區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的重要資金來源,是對國民經濟實施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其安排和管理應堅持以下原則:
?。ㄒ唬M足社會公共需要的原則。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公共財政體系要求,市本級財政專項資金主要投向公共領域,滿足公共需要,實現全市經濟和社會事業協調發展。
?。ǘ┱暧^導向原則。市本級財政用于支持經濟發展的專項資金,要體現市人民政府實施宏觀調控、合理引導社會資金流向的總體要求,避免重復建設和盲目投資,更好地為促進社會經濟協調、快速和可持續發展服務。
?。ㄈ┴敊嗯c事權相統一的原則。市本級財政專項資金的設立要與市人民政府所承擔的事權范圍相一致,與市本級各部門的職能設定要求相一致。
(四)實行“零基預算”管理原則。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要打破“基數法”和部門所有的管理模式,實行“零基預算”管理。要根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按照優化結構、確保重點、集中使用、突出效益的原則,適時整合財政專項資金,集中財力辦大事。
?。ㄎ澹┮婪ㄐ姓?、規范管理的原則。在財政專項資金的申報、分配、下達、使用和績效評價等各個管理環節,充分體現依法行政的要求,嚴格按規定的管理程序和方法運作,做到客觀、公正、公開、科學。
?。└檰栃г瓌t。財政部門聯合各主管部門對財政資金具體安排項目的實施過程及其完成結果進行績效考評,跟蹤問效。
第二章 財政專項資金的設立和取消
第五條 市本級財政專項資金的設立和取消由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對于自治區財政下達的專項資金,按自治區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六條 財政專項資金的設立要有明確的政策依據,有具體的目標、用途、支持范圍、支持對象和起止時間。設立時由主管部門提出建議,經財政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研究確定。各部門不得自行設立財政專項資金。
第七條 根據財政專項資金支持范圍和支持對象的變化情況,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全市經濟發展需要和公共財政體系要求的財政專項資金,財政部門應當會同主管部門提出取消建議,報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
第三章 資金的申報、分配和下達
第八條 財政部門負責對市本級財政專項資金預算的審核、分配、批復、下達和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本級財政專項資金的申報、預算草案的編制、資金使用計劃的制定和實施管理。項目單位負責項目的具體組織實施。
第九條 各主管部門根據事業發展的需要,按照部門預算的編制要求,統一編制部門年度財政專項資金項目計劃和資金使用計劃,報送財政部門審核。
第十條 申報財政專項資金的項目應符合以下要求:
?。ㄒ唬┓先袊窠洕蜕鐣l展的總體規劃,符合財政資金支持的方向、重點和范圍。
(二)屬于市本級事權范圍的項目。
?。ㄈ┯忻鞔_的項目目標、預期效益、組織實施計劃和科學合理的項目預算,并經過充分的論證和項目可行性研究。
?。ㄋ模┭a助性專項資金的申報,要有明確的資金用途并按相關規定附實施依據。
第十一條 申請財政專項資金的重點項目要實行專家評審制度。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按各專項資金相關規定組織專家對財政專項資金項目進行評審。根據專家的評審結論,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排序列入財政專項資金項目庫,實行滾動管理。項目庫由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共同設置、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條 對準備安排的重點財政專項資金項目實行公示制度,公示方式根據專項資金的具體情況確定。
第十三條 對社會關注、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財政專項資金項目實行聽證制度。由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聘請聽證代表組織聽證會。聽證代表由市人大常委會委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代表以及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聽證代表就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項目總體規劃、建設方案及預期效益等發表意見,提出質詢。聽證會形成的結果將作為財政專項資金安排的主要依據。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根據市本級年度財力狀況和項目排序,提出本級財政專項資金初步安排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后,列入年度部門預算草案。具體安排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除按規定預留的資金外(如預留調資),市本級年初預算安排的財政專項資金全部細化到具體項目,實行項目管理。未落實到具體項目的,不安排財政專項資金。
?。ǘ└鶕黝愗斦m椯Y金的不同特點,確定單個項目的最低投資限額,低于限額的項目一律不予投資。
(三)對于當年能夠完成的項目,原則上要一次足額安排財政專項資金,不留缺口。對于實施期限較長的單個項目,原則上不超過規定期限。除國務院、國家各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規定外,各部門不得要求旗區人民政府安排配套資金。
?。ㄋ模闈M足與國家安排配套項目不可預見支出的需要,各部門在年初預算安排的財政專項資金總額中,按不超過20%的比例預留機動資金。其中1—3%用于項目前期費、規劃費、專家評審費及項目公示費等,其余資金全部用于項目支出,保證??顚S?。項目前期費、規劃費、專家評審費及項目公示費等由市級項目主管部門統籌使用。安排使用預留資金時,須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第十五條 財政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經法定程序批準后,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調整。預算執行中,如發生項目終止、撤消、變更、追加預算的,必須按照主管部門提出意見、財政部門審核、分管市長審定的程序報批。項目完成后,結余資金經財政部門同意后方可留歸單位統籌安排使用。
第十六條 根據市本級部門預算安排和自治區財政下達的財政專項資金指標,由市本級財政部門下達財政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凡納入市本級政府采購目錄的財政專項資金,在預算編制和下達時要明確執行政府采購事宜。
第十七條 財政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經法定程序批準后,由自治區財政下達的專項資金,市本級財政部門必須以指標文件形式及時分配下達到項目實施地區和單位;由本級財政部門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分配到旗區時以指標文件下達,分配到市本級時直接撥付到相關的項目主管部門或單位。農業、林業、水利等受季節影響較大的財政專項資金必須于當年4月底以前下達,其它財政專項資金必須于當年8月底以前下達;自治區財政下達的專項資金,必須在指標文件下達30日內將資金分配下達到有關部門、地區和項目實施單位。其他有關生態、扶貧、救災及應對突發性事件的專項資金應及時下達。對不能按規定時間下達的專項資金,由市人民政府統籌安排下達。旗區財政和項目主管部門在接到上級部門下達的專項資金指標文件的20日內將專項資金分配下達。
第四章 資金的撥付程序和使用管理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在國庫單一賬戶下開設社會保障資金、民政救災資金、扶貧資金、對農民的直接補貼資金、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生態環境建設糧食補助資金等財政專項資金專戶。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均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封閉運行。
第十九條 財政專項資金的撥付逐步實行報賬制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報賬制是指項目主管部門根據各項目實施單位發生的費用和項目實施進度,向財政部門請領資金,財政部門據實報賬并撥付資金的一種方式。使用財政專項資金的部門負責本部門的報賬工作,財政部門具體負責報賬資金的日常核算和管理。報賬資金不能突破年度預算。具體報賬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對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報送的報賬材料進行審核后,直接辦理國庫支付業務。凡納入國庫集中支付范圍的試點單位,按照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辦法撥付資金;未納入國庫集中支付試點范圍的單位,財政專項資金按現行相關規定撥付。
第二十一條 財政專項資金要逐步納入政府采購范圍。已納入市本級政府采購目錄的專項資金支出,各部門和項目單位要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實行政府采購。
第二十二條 財政專項資金原則上按項目進度撥付。財政部門要合理調度、及時撥付財政專項資金,在收到主管部門報賬資料的15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撥付到項目單位。屬于專項工程的項目資金,應按規定預留一定比例的工程質量保證金,待項目驗收合格后,再撥付結算資金。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可以暫緩或停止撥付財政專項資金。
(一)未按規定用途使用財政專項資金,有截留、挪用、轉移行為的;
?。ǘ┯兄卮蠊こ藤|量問題,造成經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的;
?。ㄈ┪窗匆幎ㄒ髨绦袌髱ぶ坪蛨绦姓少徶贫鹊?;
?。ㄋ模┴敃C構不健全,會計核算不規范的;
?。ㄎ澹┪窗匆幎ㄒ髨笏陀每钣媱澔蛐畔乐厥д娴摹?/p>
第二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的國庫資金必須滿足已下達各類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的資金需要,確保專款專用。凡因挪用國庫資金,造成財政專項資金不能及時足額到位,形成財政專項資金連續結轉,致使項目在兩年內未付諸實施的地區,市財政視情況收回預算指標,或抵頂以后年度預算撥款。
第二十五條 各部門和單位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有關財政專項資金的財務管理規定,加強日常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二十六條 加強市本級財政用于支持經濟建設專項資金的管理,其中作為國家資本金管理的,要明確出資人代表,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國家資產經營收益要及時足額上繳財政國庫。
第二十七條 所有使用財政專項資金的項目完成后,都要及時組織竣工驗收,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報財政部門審批。財政專項資金投入到行政事業單位形成的資產,要及時辦理資產交付和行政事業單位產權登記手續。
第五章 財政專項資金的績效評價
第二十八條 對財政專項資金逐步實行績效評價制度。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在完成項目竣工驗收的基礎上,要組織實施對財政專項資金支出的效益分析和績效考評。具體績效評價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 財政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工作由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完成??冃гu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預算安排的參考依據。對績效評價不達標、資金損失浪費嚴重、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項目,取消項目實施地區或部門下一年度同類財政專項資金的申報資格。
第六章 財政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建立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使用監督的制約機制。項目實施單位作為項目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要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資金管理,自覺接受監督。財政和主管部門要對財政專項資金實行跟蹤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資金使用和項目進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重點項目要重點檢查,督促建設單位加強資金和項目管理。審計部門要對財政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監察部門要對財政專項資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違紀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第三十一條 建立健全財政專項資金項目責任追究制度。財政、審計和監察部門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分清責任, 嚴肅處理。對截留、挪用財政專項資金,擅自改變資金用途的單位,除收回財政投資,取消該部門或地區下一年度同類財政專項資金申請資格外,還要按違反財經紀律嚴肅處理, 同時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項目實施過程中,因市場等其它因素影響,致使項目失去建設意義或達不到預期效益的,要責令停工,財政專項資金余額全部收回。對因工作失職造成財政專項資金損失浪費和責任事故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前設立的財政專項資金按本辦法規定程序清理后重新確定。
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各類財政專項資金的不同特點和管理要求,會同主管部門制定分類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 旗區安排的財政專項資金可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鄂爾多斯市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