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56-09-12 00:00:00.000 發文單位:全總辦公廳 國家體委辦公廳
最近我們接到不少廠礦企業、機關、團體和職工群眾來信詢問:運動員在比賽中負傷,應給予何種勞動保險待遇的問題。我們共同研究如下解答,希即掌握執行。
在實行勞動保險條例的廠礦企業中,職工通過正式組織代表本企業或某單位參加運動會或比賽而負傷時,可參照勞動保險條例第12條規定按因工負傷待遇處理。在未實行勞動保險條例廠礦企業中職工,亦可參照上述精神,按各單位的勞動保險集體合同或現行辦法按因工負傷待遇處理。
職工參加運動會或比賽中發生的傷亡事故,不宜作為本企業生產傷亡事故論,可不列入本企業的生產傷亡事故報表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