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字[1963]97號
頒布時間:1962-11-2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全國總工會生活辦公室
上海市總工會:
滬工(62)生發字第54號報告收悉。經與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聯系后,他們提出:職工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以后,肇事單位應根據肇事人員所負責任大小,給予家屬一定的補償費,職工的原單位還應按照國家規定發給撫恤費。我們研究后,同意他們的意見,現將公安部與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附后,請依照辦理。
附一:公安部辦公廳關于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的撫恤問題的復函
全總生活辦公室:
你處11月27日生活字第597號函收悉。
關于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的撫恤問題,據了解各地在處理此類問題時,大都是肇事者的所屬單位發給死者家屬一定的補助費,同時原單位仍按勞保條例規定,發給撫恤費。前者是根據肇事人所負責人大小,給予家屬生活上的一定補償;后者是按國家規定,職工應享受的勞保待遇。我們認為: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除由職工原單位按勞保條例撫恤外,由于肇事人一般都負有一定的事故責任,肇事單位應根據其所負責任大小和死者家屬生活上的實際困難,給一定數量的補助費,補助多少,可與有關方面協商,也可以由法院判決。上述意見供參考。
附二: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撫恤問題的復函
全總生活辦公室:
你處11月27日生活字第597號函收悉。
關于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原單位和肇事單位如何撫恤的問題,我們意見,除原單位按照勞動保險條例的規定給予撫恤外,一般的仍可根據具體情況由肇事單位另發給一定數額的補助費。以上意見,供你們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