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發[1983]161號
頒布時間:1983-12-2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公安部 司法部 勞動人事部
在這次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中,一些地方請示,對原系職工,這次被收容勞動教養,同時注銷城市戶口的人,是否要開除公職。經研究,答復如下: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勞教人員解除教養后三年內犯罪、逃跑后五年內犯罪的,從重處罰,并注銷本人城市戶口,期滿后除確實改造好的以外,一律留場就業,不得回原大中城市。因此,對這一類勞動教養人員應予開除公職。
對于一般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決定勞動教養,沒有注銷城市戶口的,其公職問題仍應按一九八二年一月二十一日國務院批轉公安部《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的規定執行,一般應保留公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