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人勞[1988]3號
頒布時間:1988-02-2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勞動人事部
今年,不少地區和部門來函、來電詢問有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合同制工人是否發給15%左右的工資性補貼問題,根據國務院1986年7月12日頒發《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的精神,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招用的合同制工人,應當比照《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工資性補貼。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合同制工人的工資性補貼,以所在單位合同制工人月平均基本工資(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與工齡津貼之和)為基數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