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險字[1988]2號
頒布時間:1988-09-0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勞動部
國務院關于《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對女職工產假、產假期間待遇以及適用范圍等問題做出新的規定,請你們認真貫徹落實。經商得人事部同意,現就執行中的幾個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療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到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二、女職工懷孕,在本單位的醫療機構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檢查和分娩時,其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所在單位負擔,費用由原醫療經費渠道開支。
三、女職工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過醫務部門證明后,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四、本通知自1988年9月1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