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力字[1990]1號
頒布時間:1990-01-0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勞動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廳、局(勞動人事廳)、國務院有關部委:
最近,一些地區和部門來函,請求對《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中“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一語作出解釋。經國務院法制局同意,現統一答復如下:《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響,職工無法履行請假手續情況外,職工不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又不按時上下班,連續曠工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三十天,即屬于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