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廣字[1995]第105號
頒布時間:1995-05-0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工商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發展,境內企業(指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企業,含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下同)在香港發布的廣告明顯增多,對增進內地與香港的經濟交往與合作,促進內地和香港的繁榮,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有些香港傳媒和企業,違反我國廣告管理法規,非法直接承攬境內企業的廣告業務,干擾內地廣告市場秩序;有些境內企業,由于不了解香港有關傳媒的經營情況,使在港發布的廣告不能收到應有的效益。為維護內地廣告市場秩序,保護境內企業在香港發布廣告的合法權益,現就進一步加強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境內企業在香港發布廣告,必須委托我局指定的廣告公司代理(名單另附)。
未被指定的廣告公司及其他廣告經營者,不得經營上述廣告代理業務。
二、指定代理的廣告公司,應了解香港傳媒的覆蓋率、收視率、發行量等情況,并為委托代理的境內企業提供相應的咨詢服務,切實履行廣告代理責任。
對指定代理的廣告公司未能履行廣告代理責任的,我局將撤銷其廣告代理資格。
三、嚴禁香港傳媒、企業及其在內地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包括各種名義的辦事機構),直接向境內企業承攬廣告業務。因直接承攬廣告業務而與境內企業簽訂的合同,屬于無效經濟合同,必須立即終止履行。香港傳媒(不含其在內地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經我局核準并領取《廣告經營許可證》者除外。
四、未被指定代理境內企業在香港發布廣告業務的廣告公司及其他廣告經營者,非法經營該項代理業務,或香港傳媒、企業及其在內地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非法直接承攬境內企業廣告業務,依照《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予以處罰。
五、本通知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代理的廣告公司名單(略)
一九九五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