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如何理解“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扣除”?
【解答】
可從以下幾方面來理解:
一、必須是企業已經實際發生的支出
這是稅前扣除的基本原則,企業只有實際發生的費用支出,才準予稅前扣除。
二、必須是合理的支出
有人認為,對于企業的勞動保護支出,應據實扣除,不應有“合理的”限制。本條之所以加上“合理的”條件限制,主要是防止有些企業可能借此逃避稅收,也為稅務機關在實際稅收征管中,行使相應的調整權,預留法律依據。條例起草過程中,有一種意見認為,應對“合理的”范圍進行界定。考慮到不同行業、不同環境下的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千差萬別,無法對其勞動保護支出作統一的界定,同時為了保持《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整體性和穩定性,在通過其他規定來具體認定“合理的”范圍而不影響執行的前提下,條例沒有對“合理的”范圍作具體界定。
三、必須是勞動保護支出
條例草案曾經規定,本扣除項目中的勞動保護支出,是指確因工作需要為雇員配備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暑降溫用品等所發生的支出。考慮到條例體例、框架的協調性、一致性等因素的要求,也考慮到企業的勞動保護支出難以得出簡單的統一標準,且條例草案本身規定的某些用語不盡科學,所以條例刪除了草案中關于勞動保護支出的界定的規定。但是,這并不是否定草案關于勞動保護支出的界定的基本內容,而是將其放入規章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予以處理。本條規定的勞動保護支出,仍然需要滿足以下條件,一是必須是確因工作需要,如果企業所發生的所謂的支出,并非出于工作的需要,那么其支出就不得予以扣除;二是為其雇員配備或提供,而不是給其他與其沒有任何勞動關系的人配備或提供;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暑降溫品等,如高溫冶煉企業職工、道路施工企業的防暑降溫品,采煤工人的手套、頭盔等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