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通過公司重組協議,用足免征契稅政策
(一)納稅籌劃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號,以下簡稱財稅[2012]4號)第一條第一款規定:“非公司制企業,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含國有獨資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對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上述所稱整體改建是指不改變原企業的投資主體,并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行為。”
財稅[2012]4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非公司制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以其部分資產與他人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在新設公司中所占股份超過50%的,對新設公司承受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第三款規定:“國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資產投資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過85%的,對新公司承受該國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上述所稱國有控股公司,是指國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超過50%,或國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超過50%的公司。”
財稅[2012]4號第二條規定:“在股權(股份)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公司股權(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第三條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據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并為一個公司,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第八條規定:“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征契稅。”
(二)納稅籌劃方案
為了充分享受免征契稅的優惠政策,企業進行交易時,可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出資組建新的公司,再辦理相關產權交易手續。
【案例5】金盛有限責任公司將于2013年1月向國有獨資公司興業有限責任公司購買一幢商品房,價值700萬元,假設繳納契稅的稅率為4%,請分析怎樣籌劃納稅使金盛有限責任公司的契稅最低?
籌劃前的契稅成本:金盛公司應繳納契稅=700×4%=28(萬元)。
根據財稅[2012]4號第一條、第二條和第三條的規定,納稅籌劃方案如下:
第一步,2013年1月,金盛公司與興業公司簽訂投資協議,共同出資組建興盛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為1 000萬元,金盛公司出資300萬元,出資方式為貨幣資金,投資比例為30%,興業公司出資700萬元,出資方式為一幢商品房,投資比例為70%,并約定興盛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于6個月內辦理商品房產權變更手續。辦理商品房產權變更手續時,新設立的興盛有限責任公司承受興業公司投入的房產。
第二步,辦理完商品房產權變更手續后,2014年1月,金盛公司與興業公司另簽訂一份股權轉讓協議,約定興業公司將所持興盛有限責任公司700萬元股份原價轉讓給金盛公司股東。
第三步,股權轉讓手續辦理完畢后,金盛公司與興盛有限責任公司于2014年3月簽訂合并協議,由金盛公司合并興盛有限責任公司,合并后金盛公司承受原興盛有限責任公司的房產。
納稅籌劃后的契稅成本為:
在第一步,根據財稅[2012]4號第一條的規定,辦理商品房產權變更手續時,新設立的興盛有限責任公司承受興業公司投入的房產,因興業公司投資比例超過50%,享受免征契稅28萬元。
第二步,根據財稅[2012]4號第二條的規定,在股權(股份)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公司股權(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
第三步,根據財稅[2012]4號第三條的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據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并為一個公司,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因此,合并后金盛公司承受原興盛有限責任公司的房產,享受免征契稅28萬元。
通過以上三步籌劃,比籌劃前節約契稅28萬元。
當然,在以上對于契稅繳納的若干案例籌劃中,要注意契稅繳納和土地增值稅繳納的密切相關,進行稅收籌劃時需同時考慮土地增值稅的稅負,并結合有關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相關免征政策,綜合考慮企業總體稅負支出,方能取得較好的籌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