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地稅2010年第1號
頒布時間:2010-09-21 14:43:09.000 發文單位:
《山西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9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于2010年8月4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實施辦法》,確保耕地占用稅政策執行上的平穩銜接,現結合我省實際,就有關政策銜接事項公告如下:
1、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在日常征管工作中要注意做好新舊稅制的銜接工作,對按照《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通知》(晉財稅〔2008〕27號)要求采取預征的做法應該立即停止執行。對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8月4日期間預征的耕地占用稅,應嚴格按照《實施辦法》規定的適用稅額,重新計算出納稅人應繳納的耕地占用稅稅額,多退少補。
2、按照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劃分,我省耕地占用稅納稅義務發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后的,適用新頒布的《實施辦法》;耕地占用稅納稅義務發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前的,仍適用1987年8月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山西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1987〕晉政發64號)。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