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稅一函[2010]32號
頒布時間:2010-12-06 11:06:10.000 發文單位:青島市地方稅務局
自2010年12月1日起,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以下簡稱外資企業)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稅收管理一處和納稅服務中心針對納稅人提出的普遍性問題,現歸納解答如下:
1、從何時起對外資企業開始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答:根據《國務院關于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的通知》(國發[2010]35號)決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對外資企業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外資企業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03號)進一步明確,對外資企業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發生納稅義務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以下簡稱“三稅”)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對外資企業2010年12月1日之前發生納稅義務的“三稅”,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2、什么是城市維護建設稅?
答:城市維護建設稅是為了加強城市的維護建設,擴大和穩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來源開征的一個稅種。從1985年度起開始征收,計征依據是國務院1985 年2月8日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
3、什么是教育費附加?
答:教育費附加是國家為扶持教育事業發展,計征用于教育的政府性基金。從1986年起開始征收,計征依據是國務院頒布《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國發[1986]50號)和2005年國務院《關于修改的決定 》
4、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征收范圍?
答:凡繳納“三稅”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繳納人。
海關對進出口產品代征的消費稅、增值稅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自2010年12月1日起,對外資企業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5、青島市行政轄區內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稅率是如何規定的?
答:《青島市地方稅務局轉發的通知》(青地稅三[1997]47號)規定,自1997年4月21日起,青島市整個行政轄區內(包括所屬區、郊區和縣級市)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一律按照7%標準執行。
6、教育費附加的征收率是如何規定的?
答:《國務院關于教育費附加征收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發明電[1994]2號)規定,從1994年1月1日起,教育費附加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三稅”的稅額為計稅依據,教育費附加目前統一按3%的比率征收。
7、有哪些外資企業屬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征收范圍?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所有外資企業均屬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征收范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其中外商投資企業又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8、如何計算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答: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為計稅依據,乘以適用稅率,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7%
教育費附加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為計稅依據,乘以適應稅率,應納教育費附加=(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3%
9、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申報繳納期限?
答:申報期限:隨“三稅”規定的申報時間向當地地方稅務機關申報。
繳納期限:同“三稅”的納稅期限一致,在繳納“三稅”的同時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10、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納稅地點是如何規定的?
答:納稅人繳納“三稅”的地點即是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繳納地點。
11、扣繳義務人對“三稅”負有扣繳義務,對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是否有扣繳義務?
答:代扣代繳“三稅”的單位,同時也是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的扣繳義務人,應按照代扣代繳單位適用稅率和費率代扣代繳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12、小規模納稅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是按季申報還是按月申報?
答:自2009年2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企業(含查帳征收的個體工商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申報納稅期限調整如下:納稅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稅種登記的征收品目僅為增值稅附征的,其申報納稅期限調整為一個季度;納稅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稅種登記的征收品目既有增值稅附征又有營業稅附征的,其申報納稅期限暫不調整,仍為一個月。
13、既繳納增值稅又繳納營業稅的企業何時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答: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與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
14、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辦法后,是否還要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答:自2005年1月1日起,經國家稅務局正式審核批準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征范圍,分別按規定的稅(費)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實行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的生產企業,以國家稅務局審核批準的增值稅免抵稅額作為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的計稅依據;企業應自收到國家稅務局批準的免抵增值稅審批資料次月15日內,申報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15、稅務部門檢查出2010年12月1日前發生納稅義務的“三稅”在2011年1月1日后入庫,是否應補繳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答:稅務部門檢查出2010年12月1日前發生納稅義務的“三稅”在2011年1月1日后入庫,不需補繳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16、實施“即征即退”優惠政策的可否退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答:對“三稅”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辦法的,除另有規定外,對隨“三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一律不予退(返)還。
17、出口產品退還消費稅是否能退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答:對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18、關于支付境外企業的技術使用費時代扣代繳的營業稅是否應扣繳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答: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國企業適用國務院1985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和1986年發布的《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代征、代扣代繳“三稅”的企業單位,同時也要代征、代扣代繳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支付境外企業的技術使用費時代扣代繳的營業稅應扣繳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19、購買稅控設備抵扣的營業稅,計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是否可以抵減?
答:納稅人購買稅控設備,可抵免當期的應納營業稅稅額,不能抵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20、現行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法規、規章是否適用外資企業?
答:1985年及1986年以來國務院及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發布的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法規、規章、政策適用于外資企業。
稅收管理一處 納稅服務中心
二O一O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