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稅函[2011]348號
頒布時間:2011-11-09 10:49:03.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縣(市、區)地方稅務局、財政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一分局、稽查局、直屬稽查分局:
為促進小型微型服務業發展,根據《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5號)和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經研究,決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我省營業稅起征點統一調整如下:
一、按期納稅的起征點為月營業額20000元;
二、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營業額500元。
請各地認真做好提高營業稅起征點的宣傳工作,確保該政策落實到位。各地在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省地方稅務局和省財政廳反映。
二O一一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