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11號
頒布時間:2011-12-16 10:59:57.000 發文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
為了加強營業稅涉稅發票開具工作,現將營業稅涉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于貨運代理業務發票開具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76號)關于“代理業的營業額為納稅人從事代理業務向委托方實際收取的報酬”的規定,對貨運代理業務中,委托方將運輸業務委托給代理方,代理方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全部或部分分給運輸方,代理方取得中介服務費的情形,發票開具按以下方式之一處理:
(一)運輸方按其從代理方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規定給代理方開具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代理方按與委托方結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規定給委托方開具運輸代理服務專用發票或通用機打發票、通用手工發票和通用定額發票,同時以運輸方開具的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等合法有效憑證為扣除憑證,扣除支付給運輸方的運輸費用及其他稅收政策規定扣除項目后,按規定繳納營業稅。
(二)運輸方按其從代理方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直接給委托方開具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代理方按其從委托方取得的中介服務費按規定給委托方開具運輸代理服務專用發票或通用機打發票、通用手工發票和通用定額發票,同時以合法有效憑證為扣除憑證,扣除稅收政策規定扣除項目(如代理報關等)后,按規定繳納營業稅。
代理方自身承擔運輸業務的,取得的運輸收入按有關規定征收營業稅,并給委托方開具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
二、關于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發票開具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3號)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分別核算其貨物的銷售額和建筑業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根據其建筑業勞務的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分別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和建筑業勞務的營業額”的規定,對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發票開具問題明確如下:
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只就其繳納營業稅的建筑業勞務營業額開具《建筑業統一發票》。對總承包(或分包)納稅人(發包方)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從事自產貨物的單位(承包方),憑以下資料扣除其支付給從事自產貨物單位的分包工程款:
(一)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合同以及施工資質的復印件;
(二)承包方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出具的本納稅人屬于從事貨物生產的證明復印件;
(三)承包方開具的自產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 (抵扣聯或發票聯);
(四)承包方開具的《建筑業統一發票》。
三、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施行。《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代理業營業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2010年第6號)第八條關于貨運代理業務的內容同時廢止。此前未作處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規定執行。